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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顺平、高有素夫盗窃、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收益案)(公开版)_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积县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73********,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县,住********号,因涉嫌盗窃罪,积石山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12日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积石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66********,东乡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积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高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份,被告王某某到电网工程队施工,施工队在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大桥头一独院内租住,并放置施工工具和拆卸的旧电线。被告王某某联系了在临夏市南龙镇收废品的高某某某,向被告高某某某说明要出售电线,并商量好价格。2019年1月29日,被告王某某高某某某和其侄子高某某三人用甘NA****的三轮车从放置施工工具和拆卸的旧电线的独院内盗窃旧铝电线拉到广河县三甲集镇以14000元的价格出售。

2019年10月15日,经积石山县发展与改革局以积县发改认[2019]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总值为人民币3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犯罪嫌疑人情况登记表;接出警工作登记表;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提请逮捕书、不批准逮捕书、释放通知书、拘留释放通知书;收条;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电线回收单;辩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领条;体格检查表;户籍证明;随案移送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某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方位图、平面图。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王某某审讯、过称及指认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高某某某对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进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盗窃罪及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某某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高某某某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高某某某传唤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某某、高某某某的行为未对被害人造成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被告高某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积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旭东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涉案现金10000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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