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王顺涛,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住贵州省仁怀市**街道**附近。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9月5日批准,仁怀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6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顺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王顺涛在微信群内发布低价销售白酒、口罩、防护服的虚假信息获取被害人信任,先后骗取17名被害人的货款共计5114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王顺涛使用自己的微信号“wxid-35rswbtz48q922”在微信群内发布销售“国A”酱香老酒的虚假信息,骗取杨某某12000元人民币,为获取对方信任,购买了价值5000元白酒发给杨某某,实际骗得7000元,后将杨某某的联系方式拉黑。
2.2019年9月,王顺涛使用自己的微信号“wxid-35rswbtz48q922”在微信群内发布销售酱香白酒的虚假信息,骗取葛某某1100元,后将葛某某联系方式拉黑。
3.2019年10月,王顺涛使用自己的微信号“wxid-35rswbtz48q922”在微信群内发布销售酱香白酒的虚假信息,骗取任某某22200人民币,为获取对方信任,购买了价值2500元白酒发给任某某,实际骗得19700元,后将任某某联系方式拉黑。
4.2020年1月29日,王顺涛使用自己的微信号“Txzr745200zxc”在微信群内发布低价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秦某某4000元,后将秦某某联系方式拉黑。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秦某某被骗款项4000元。
5.2020年1月底,王顺涛使用自己的微信号“Txzr745200zxc”在微信群内发布低价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王某某220元、刘某甲170元、程某某400元、张某某200元、李某某2000元。王顺涛在诈骗得手后将上述被害人联系方式拉黑。
6.2020年4月份,王顺涛使用自己的微信号“www00001234000”在微信群内发布低价销售茅台系列酱香白酒虚假信息,骗取熊某某1000元、刘某乙2300元、邱某乙130元、涂某某500元、吴某某1260元、梁某某1160元。王顺涛在诈骗得手后将上述被害人联系方式拉黑。
7.2020年4月19日,王顺涛使用自己的微信号“www00001234000”在微信群内发布低价销售茅台系列酱香白酒虚假信息,在获取邱某甲、朱某某的信任后,以需先缴纳定金为由,于2020年4月19日、20日先后收取邱某甲、朱某某现金各5000元,王顺涛得到定金后,将邱某甲、朱某某两人的微信及电话等联系方式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遵义市公安局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工作指令、仁怀市公安局反电信诈骗中心、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庆云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仁怀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仁怀市公安局反电信诈骗中心关于遵公反诈指令的工作情况回复、仁怀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移送案件物品清单、秦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甲、葛某某、熊某某、邱某乙、杨某某、程某某等十一人被诈骗受立案文书、拘留证、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取保文书、监视居住文书、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凡进必查、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尿液提取笔录及检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银行流水、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通话记录、朱某某提供的手机银行转账记录、王顺涛支付宝转账截图、任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物流单、王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李某某银行流水、刘某甲微信转账记录、葛某某建设银行流水、熊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杨某某转账电子回单、情况说明、吴某某被诈骗转账流水单、梁佳维被诈骗转账截屏、刘某乙被诈骗微信个人信息及转账截屏、涂某某被诈骗转账截屏;2.被害人邱某甲、朱某某、秦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甲、葛某某、熊某某、邱某乙、杨某某、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顺涛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顺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顺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有低价白酒、防疫物资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存在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王顺涛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应在量刑时予以考量;2.被告人王顺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王顺涛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4.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了被害人秦某某损失款项4000元,应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顺涛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治刚
检察官助理 李光灿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手机一部、电话卡及银行卡各一张、财付通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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