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185号
被告人王顺,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王顺在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厦A座15-1**科技有限公司,盗走被害人胡某某放置于办公桌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900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
2020年3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王顺在重庆市两江新区融创金茂时代南区10栋11-2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盗走被害人熊某某放置于办公桌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4710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
2020年6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顺在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19号财富园3号A栋9楼重庆**杂志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内,盗走该公司价值分别为人民币718元、1120元的两台联想笔记本电脑,销赃后获赃款90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王顺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威斯汀酒店10楼4号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盗走该公司两台联想笔记本电脑。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王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盗窃的电脑被王顺销赃后用于治病和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判决书、购买发票、电脑参数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鲜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顺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指认现场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王顺在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量刑情节,应当对其数罪并罚。建议对王顺本次认定的盗窃事实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犯盗窃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少丽
检察官助理:赵萍萍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王顺现被监视居住(住所: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单元**),联系方式:1398300****;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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