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480号
被告人王顺,曾用名王果,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北碚区,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路**号,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6月3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20年7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王顺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溪镇转盘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7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王顺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聚信广场5栋1单元1楼大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何某某一包甲基苯丙胺(净重0.17克)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12克)。
2020年7月2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顺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江河大厦外被民警抓获,民警在王顺处查获一包甲基苯丙胺(净重4.29克)和一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94克)。
被告人王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顺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称重记录、检材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顺贩卖甲基苯丙胺6.5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 晴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王顺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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