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9652号
被告人王风全,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区***栋***单元***户**户,现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风全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左右,被告人王风全在青云谱区***区*栋*单元楼下,将毒品冰毒贩卖给吴某某并收取现金500元;
2020年7月下旬,被告人王风全在在青云谱区***区*栋*单元楼下,将毒品冰毒贩卖给吴某某并收取现金500元,之后容留吴某某在其*单元***室的租住处吸食购买来的毒品;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王风全在青云谱区***区*栋*单元楼下,将毒品冰毒贩卖给吴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500元毒资,之后容留吴某某在其*单元***室的租住处吸食购买来的毒品;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王风全在青云谱区***区*栋*单元***室的租住处,将冰毒贩卖给梁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500元毒资;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王风全在青云谱区***区***栋**单元***室的租住处,将冰毒贩卖给梁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1300元毒资,之后容留梁某某在其租住处吸食购买来的毒品;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王风全在青云谱区***区*栋*单元***室的租住处,将冰毒贩卖给梁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500元毒资,之后容留梁某某在其租住处吸食部分购买来的毒品;2020年8月7日,梁某某在被告人王风全租住处将8月2日购买后剩余的毒品吸食完。
2020年7月13日、7月27日和8月5日,被告人王风全三次在青云谱区***区**栋***单元***室的租住处,将冰毒贩卖给李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各收取1000元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风全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风全多次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并提供场所供购买毒品的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风全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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