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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风波、王浪明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风波,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风波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浪明,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4********,汉族,专科毕业,无业,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浪明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住湖北大悟县湖北省大悟县******组。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3041994********,汉族,专科毕业,无业,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栋**单元**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上列五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分别告知上列五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上列五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2月2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8月间,张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组织领导名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五级: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晋:主任、经理、老总三个晋升阶段)的模式发展人员,要求其通过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并依靠发展下线购买的份额进行计酬和返利。

2019年年初,张某某和胡某某领导的传销团队进行合并,统一进行传销活动,合并后的传销组织下设八个经理室(家庭)组成一个互动团队,每个经理室(家庭)设直接老总进行管理,老总级别的人员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团队的管理、发展以及经理室人员任命等情况,并确定其中两名老总参加由八个大总管参加的经理传达会,传达老总会议的决议、指示、安排;并听取各大总管对团队自律、能力等情况的汇报;

各经理室(家庭)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能力总管、经晨总管和申购总管等职位,分别负责本经理室开展传销活动,及与互动经理室共同进行自律检查、能力和经晨业务学习、举行申购仪式等日常组织、管理活动;其中八个经理室(家庭)的大总管定期召开经理传达会,接受老总传达的指示、部署,并向所在经理室进行传达和安排,八个经理室的部分大总管及自律总管分别负责牵头整个团队的自律、能力、经晨及对应的配合工作,对整个团队的传销活动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

被告人王风波于2017年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2017年7月成为王浪明经理室的直总,王风波作为老总参加每两周召开一次的老总级别人员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老总会议),共同探讨对团队的管理、人员的发展以及经理室窗口的任命等事项,负责向王浪明经理室传达及执行上级老总指示,直接或间接通过王浪明对王浪明经理室进行管理,听取大总管王浪明对本经理室情况的汇报并下达指示;通过王浪明对王浪明经理室的业务员发放工资;向申购总管提供新人申购账号;根据老总会议的安排与其他老总搭配参加经理传达会;参加针对普通业务员的老总见面会等。

被告人王浪明于2018年3月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下线,2019年4、5月份担任大总管,其负责管理本经理室(家庭)日常事务,参加每两次举行一次的经理传达会,接受老总会的决议和安排,并向本经理室传达;听取本经理室各窗口的工作汇报,收集、掌握和督促各窗口工作;每周与其他互动经理室的大总管碰头商讨团队情况,定期向上级老总汇报工作;作为整个团队牵头的经晨配合总管,负责配合牵头经晨总管陈某某(另案处理)管理整个团队的经晨学习情况,收取八个经理室的经晨单,制作汇总表交给陈某某。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8年年底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下线,2019年4月担任王浪明经理室自律总管,负责管理和督促本经理室人员遵守自律规定,接收经理室人员的请假条等;参加每周举行的自律总管会议,根据牵头自律总管姚某某(另案处理)的统一安排,与其他经理室的自律总管或自律配合搭配,对互动经理室进行自律的交叉检查。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2月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下线,同年6月担任王浪明经理室经晨窗口,负责确定本经理室每周的举办人,与互动经理室的经晨窗口汇总举办人名单,并传达给本经理室人员,后收取参加人员的经晨单;参加每周召开的经晨总管会议,对每周的经晨单进行汇总;其作为自律配合,根据自律总管的安排参加整个团队的交叉检查自律,并将查到的情况汇报给自律总管。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年初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下线,2018年上半年开始担任王浪明经理室申购总管、2019年2、3月份开始担任王浪明经理室能力总管,其作为申购总管,负责新人的申购事宜,在整个团队内邀请相关人员参与申购仪式等;其作为能力窗口,参加每周举办的八个互动经理室的能力窗口碰头会,共同组织团队内能力培训以及能力学习资料的搜集,向牵头能力的大总管朱某某汇报能力工作。

经查,该传销团队8个互动经理室共有传销人员148人。

2019年8月15日,上列五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五名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传销记录资料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张某某、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风波、王浪明、何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风波、王浪明、何某某、罗某某、王某某以利益引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活动,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列五名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燕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风波、王浪明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大悟县湖北省大悟县**镇**村**组; 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栋**单元**号;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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