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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飞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飞,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住**镇**村**组**号。2013年3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11时许,被害人徐某甲驾驶两轮摩托车欲通过**镇**闸疫情防控卡点时,因未戴口罩,被卡点值守人员王某某拦住,双方发生口角,后徐某甲对王某某拳打脚踢。围观的群众见状,将徐某甲推倒在地,徐某乙、徐某丙等人对徐某甲进行拳打脚踢,后被劝散。被告人王飞在家门口看到王某某(王飞爷爷)被徐某甲拳打脚踢,于是手持柴刀冲到**闸疫情防控卡点处,使用柴刀朝徐某甲头部砍去,将徐某甲头部砍伤。经鉴定,徐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飞的户籍资料、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被告人王飞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济平

检察官助理:杜雨航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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