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王飞,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2年6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予治安行政处罚。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7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2017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飞以及李某某(已死亡)在晋江市**镇**村**KTV内与被害人袁某乙因琐事发生纠纷并互殴。随后,在**KTV门口,李某某持一根棍子打伤被害人袁某乙的左小腿;在**KTV旁的**宾馆门口,被告人王飞用拳头打伤被害人袁某乙的眼眶、鼻子、胸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袁某乙鼻部及左小腿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左眼部及右胸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9年9月4日,被告人王飞在投案途中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飞赔付被害人袁某乙人民币36000元,并获得谅解。
被告人王飞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病历资料、调解材料、前科资料、110接警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袁某甲、罗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飞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及被害人指认案发地点、证人及被害人指认被告人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飞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飞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飞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飞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环晖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飞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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