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767号
被告人王飞,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镇**村**组,暂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楼**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飞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王飞在手机抖音APP上虚构自己有口罩货源的事实,发布口罩视频、照片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收取定金为由,共骗取台州市椒江区被害人甘某某20000元(人民币,下同)、江苏省昆山市被害人朱某某39600元,用于赌博等。因被害人催讨、宣称要报警,王飞先后归还甘某某3000元、朱某某22000元。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王飞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的暂住处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手机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甘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飞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网络虚构事实,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璐亚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飞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侦查电子卷宗光盘1张、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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