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王飞,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2019年9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9日、7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8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贾某某(已判决)在工商机关注册成立了陕西中金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为西安市高新区**路**号**座**室,以下简称中金公司),贾某某安排杨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实际控制,管理公司经营。2009年下半年,贾某某聘任李某甲(化名李某乙,另案处理)担任公司业务部负责人,管理集资团队。公司陆续招聘业务员王飞、柏某某、张某戊等人以陕西汉中的养殖、销售娃娃鱼项目为由,通过发传单、打电话拉不特定群众投资,给群众承诺一年期年息10%,二年期年息12%,三年期年息15%的高额返息,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共收到92人报案材料,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约为3600万元。
被告人王飞自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进入上述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其采取发传单、打电话等宣传手段向不特定人群宣传,介绍客户21人投资,协议金额14232650元,实际投资12125000元,共计获得提成款255000元,已返还12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退款凭证及说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许某某、丁某某、任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靳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4.同案犯贾某某、李某某、张某丁、杨某某、张某戊等人的供述;
5.被告人王飞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文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王飞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鉴定意见书2册;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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