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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飞龙、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王飞龙,男,198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3198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号。2016年3月8日因诈骗罪被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3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村**栋**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飞龙、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飞龙与他人发生纠纷,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西卓子山派出所接警后派出民警到现场进行处置。在执勤民警已经表明身份并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下,被告人王飞龙、王某某仍然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妨害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孙某某、辅警杨某某面部、颈部等多处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报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工作证明、病情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飞龙、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飞龙、王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飞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珏

2020年4月23

附:

    1.被告人王飞龙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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