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21号
被告人王首丰,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住海南省定安县**镇**街**号,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公寓**房,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首丰、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首丰、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被告人王首丰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公寓**房内用QQ、微信包装成女性,随后让他人帮其将QQ号虚拟定位到被害人 QQ附近的人,接着将被害人拉进微信群聊天,以提供色情服务需要交定金、服务费、身体健康费、身体安全费为由让被害人在群里发红包,诈骗钱财。2020年 5 月19日 12时许,民警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公寓**房内抓获被告人杨某某,2020年 7 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王首丰到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投案自首。经核实,被告人王首丰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7288元,被告人杨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900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首丰、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首丰、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首丰、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王首丰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7288元,杨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9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首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王首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王首丰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首丰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纪鹏
书 记 员:杨丹
2020年9月1日
(本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首丰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共叁册,光盘二张;
3.扣押一部华为手机和两张银行卡,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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