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王首亚,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山东省单县,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路**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号)。被告人王首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首亚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王首亚辩护人马战胜和被害单位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王首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2枚单县中心医院住院结算专用章、1枚单县医院病案室章,以及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的多份空白山东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伪造其父亲王某甲患病就医的住院收费票据、住院明细等材料。后被告人王首亚先后四次使用上述虚假材料,通过王某甲所在单位江苏**地质物测队,向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虚假医疗费用报销,合计骗得医疗费用报销款人民币268507.86元。具体是:
1.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王首亚通过上述手段,以王某甲名义虚假报销医疗费用,后骗取医疗费用报销款人民币64135.12元;
2.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王首亚通过上述手段,以王某甲名义虚假报销医疗费用,后骗取医疗费用报销款人民币91914.59元;
3.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首亚通过上述手段,以王某甲名义虚假报销医疗费用,后骗取医疗费用报销款人民币112458.15元;
4.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王首亚通过上述手段,以王某甲名义虚假报销医疗费用人民币364554.84元,后因被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发现存在虚假报销情形而未能得逞。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王首亚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王首亚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85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零星报销汇款记录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首亚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首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男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首亚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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