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8566号
被告人王香连,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万安县**乡**村**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时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香连、时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7月30日、10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20年8月26日、11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王香连、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案发,被告人王香连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张贴小广告的方式招揽客户,在与客户确定买卖价格后将客户提供的信息和要求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时某某等人,由被告人时某某等人制作假证、假章,再通过物流快递给客户。具体如下: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王香连应王某乙(已判决)要求,在收取人民币100元后,通过他人伪造“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公章1枚,并快递至**镇**路**号交王某乙使用。经鉴定,上述印章系伪造。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王香连微信联系昵称为“**”、“**”、“**”等人(均在逃)为肖某某、苏某某以及微信昵称“**”、“**”、“**”(均在逃)等30人伪造居民身份证14份、驾驶证2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5份、特种作业操作证4份、结(离)婚证5份、行驶证2份、房产证3份、职业资格证书3份、毕业证10份、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1份等证件以及“中国软件评测中心检测专用章”、“上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有限公司”、“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泰兴**公司”等印章7枚。经有关主管单位核实,扣押到的房产证2份、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1份系伪证。
2020年1月起,被告人时某某经被告人王香连微信联系,为被告人王香连伪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执勤第二支队政治工作部”、“无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国网上海市**公司浦东供电公司高东供电营业站业务专用章”、“**学院”等印章11枚。其中,经鉴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执勤第二支队政治工作部”公章系伪造。
2020年3月2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时某某,并在其经营的照相馆内当场查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执勤第二支队政治工作部”、“**学院”、“**县公安局户口专用留庄派出所”、“上海**医院职业健康检查专用章”、“上海**医院体检中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档案密封专用章”等各类印章共计13枚,在顺风快递营业点调取被告人时某某快递包裹内“**区危旧房解危改造有限公司”等各类印章3枚。经鉴定,上述印章中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执勤第二支队政治工作部”、“上海**医院职业健康检查专用章”、“上海**医院体检中心”、“**县公安局留庄派出所户口专用”、“**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档案密封专用章”印文均系伪造。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王香连、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香连接单刻章的流程、价格等情况。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王香连应王某乙要求,在收取人民币100元后,通过他人伪造“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公章1枚的事实。
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以每份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通过被告人王香连伪造房产证2份的事实。
4.证人苏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通过被告人王香连伪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1份的事实。
5.被告人王香连移动电话的微信截屏信息、辨认照片、光盘证实,被告人王香连微信联系被告人时某某以及昵称为“**”、“**”、“**”等人为微信昵称为“**”、“**”、“**”等30余人伪造各种证件、印章的事实。
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顺风快递营业点调取被告人时某某快递包裹内各类印章3枚的事实。
7.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香连、时某某处扣押得移动电话;从被告人时某某处扣押得涉案印章、电脑、印章模具等的事实。
8.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相关单位调取印章印文的事实。
9.**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出具的伪证没收凭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回复证实,房产证2份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1份系伪证的事实。
10.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实,公安机关调取的涉案材料中“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执勤第二支队政治工作部”、“**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档案密封专用章”、“上海**医院职业健康检查专用章”、“上海**医院体检中心”、“**县公安局留庄派出所户口专用”印文均属伪造的事实。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王香连、时某某到案的情况。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香连、时某某的身份情况。
13.被告人王香连、时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香连、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香连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毕业证、居民身份证、驾驶证、企事业单位印章以及武装部队机关证件、印章等,其中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时某某为王香连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伪造武装部队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以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香连、时某某的部分行为在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中构成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王香连主要负责接单,由他人制作假证、假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香连、时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香连、时某某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香连、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香连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时某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华
检察官助理:石玮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香连、时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分别为**、**;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征询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函》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帮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