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黄斯航,绰号黄二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9********,汉族,四川省米易县人,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住米易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攀枝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高鹏,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9********,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住米易县**花园**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经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超旭,绰号马超,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8********,回族,四川省米易县人,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住米易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0日经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30日,以程石、黄斯航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侦查终结移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9日交办本院管辖。2020年3月6日,攀枝花市公安局在第二次补充退查再次移送时,以攀公(刑)诉字[2020]502号、攀公(刑)诉字[2020]503号补充起诉意见书,补充移送黄斯航、王高鹏、马超旭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4年10月,程石因抢劫罪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参与帮助吴宗杨追讨赌债等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初,程石进入米易县华森职业技术学校就读后,纠集滕德亮、杜豪、何乾龙等社会闲散人员及董小龙、杨通元、李利清、常健波、李某甲、王某甲(以上均另案处理)、被告人黄斯航、马超旭等在校学生共二十余人成立帮会组织“狼会”,自任“狼会”大哥。该组织成立后,程石带领组织成员打架、滋事,安排杨通元、安某某等组织成员在米易县华森职业技术学校、米易县民族中学、米易县第一初级中学、米易县第二初级中学等学校,出售高价散香烟,强行收取学生“保护费”,获取利益后供组织成员吃喝玩乐。2016年3月,程石组织杨通元、董小龙(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人在华森职业学校操场持械聚众斗殴被米易县公安局调查,此后被学校开除。2017年初,程石将“狼会”改头换面,组织“狼会”原成员建立帮会组织“忠肝义胆”,新吸收崔某某、宋云平、李某乙、杨某甲(以上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王高鹏等人加入,程石自任大哥。该组织成立后,程石继续亲自或组织成员实施非法买卖枪支、寻衅滋事、帮人追债讨账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6月,为扩大“忠肝义胆”的影响力,程石借过生日之机,在米易县激情广场的秋水伊人KTV包场,组织“忠肝义胆”成员身着“狼服”、“龙服”或黑色衣服参加聚会,邀请社会上的“哥老倌”和朋友参加“撑场面”。社会上的“哥老倌”谢代刚为给程石“撑面子”,感谢程石帮其购买枪支,借程石过生日送其1万元。此后,程石逐步细化管理层级,制定规矩,树立非法权威;为扩大影响,安排组织成员通过快手视频扩大宣传;亲自或带领部分组织成员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介绍卖淫、帮人追债讨账,继续实施出售高价香烟、强收学生保护费、打压并强迫米易帮派“结义堂”解散等3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组织成员基本固定,形成四级层级结构。程石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建立该组织并以大哥自居;滕德亮、董小龙、杜豪、杨通元、何乾龙、李利清、黄斯航、崔某某、李某甲等人为狼字辈成员,王高鹏、王某甲、宋云平、常健波、杨某甲、李某乙、马超旭等人为龙字辈成员。龙字辈之下还有无字辈组织成员。该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帮规:帮派内部成员要团结,不能内讧,不能丢帮派的脸;不准吸毒,允许戴腰刀;所有人听从于大哥程石;低字辈成员要听高字辈的指挥,见到要喊哥;组织有重大活动或违法犯罪时要穿帮派统一的服装等。狼字辈为高字辈,可以收小弟,贡献大的可进阶字辈,违反的被辱骂、殴打。
2017年初至案发,该组织通过安排组织成员出售高价香烟、收取保护费,实施敲诈勒索、非法买卖枪支、开设赌场、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开烧烤店获利等方式,共获利近10万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上述获利部分分配给组织成员,部分用于组织成员吃喝玩乐等消费支出,部分用以支持组织发展和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为维护组织权威和非法影响,经常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较强的暴力性特点,涉及的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敲诈勒索等多项罪名。在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中,动辄使用刀、钢管、棍棒,甚至持疑似枪支实施暴力威胁;威胁、恐吓未成年人等情形。
该组织成立以来,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树立站在“我们这一辈人的顶峰”的“远大目标”。为树立组织恶名或强势地位,该组织打压并强制解散米易其他帮派“结义堂”,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起违法犯罪活动,致多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刘某某、杨某乙、赵某某、聂某某、李某丙等多名被害人被侵害后,害怕打击报复不敢报警。多名在校学生被误导加入该组织,安某某、万某某、谢某某、张某甲等在校学生受指使在校园内外以大欺小、恃强凌弱、收取“保护费”、吸收未成年人加入该组织、帮助打架斗殴等,张某甲、阮某某、罗某某等在校学生因此受学校处分,严重影响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该组织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米易县城部分娱乐场、学校及周边等一定区域范围内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
(一)聚众斗殴罪
2017年6月15日,李利清与包某某(另案处理)因在手机快手视频评论中发生纠纷矛盾至互辱、挑衅。次日上午,包某某在米易县风帆网吧找到李利清并向其道歉,李利清当众打了包某某耳光。包某某受辱后邀约他人与李利清相约在米易县城南大坝斗殴。下午16时许,李利清将约架的情况告知程石,程石带领滕德亮、董小龙、何乾龙、李某乙及被告人王高鹏、马超旭等人持钢片、钢管与包某某等人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李利清持钢片殴打包某某,何乾龙、李某乙等人也上前用拳头、脚围殴包某某。包某某被打后不服谩骂李利清、程石等人。程石持钢管殴打包某某,并将包某某拖至河堤边,与李利清合力将包某某踢下防洪堤,同时逼迫包某某喊程石爷爷,包某某叫后,程石等人离开现场。包某某被打后仍不服气,邀约李昌盛赶往现场,再次与李利清约在城南大坝斗殴。19时许,程石等人在城南大坝再次与包某某等人发生斗殴。斗殴过程中被警察制止,何乾龙、李利清、马超旭等人被当场抓获,程石、滕德亮、董小龙、王高鹏等人逃离现场。经米易县公安局攀莲派出所调解,李利清赔偿包某某12000元。
(二)寻衅滋事罪
1.2017年8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黄斯航、王高鹏在米易县**镇**路天和酒楼外,因看不惯王某乙等人吵闹的行为,与王某乙发生口角。黄斯航让王高鹏电话告知程石,程石带领滕德亮、杜豪等人到现场教训王某乙。滕德亮、黄斯航使用携带的棒球棍击打了王某乙背部,造成米易县攀莲镇激情广场处秩序混乱。
2.2017年10月27日,程石与安某某在手机QQ群聊天时发生矛盾。程石携带疑似枪支1支,带领滕德亮及被告人黄斯航、王高鹏,王高鹏携带甩棍1根,乘车到米易县丙谷镇班德尔城网吧找到安某某。程石使用携带的疑似枪支抵住安某某,将安某某带到网吧门外实施威胁。安某某反抗时,被王高鹏、滕德亮殴打。殴打后,程石等人离开现场。
3.2018年5月30日晚,程石带被告人滕德亮、宋云平及被告人黄斯航等人在米易县六号公馆KTV喝酒过程中遇到李利清及其邀请的张某乙等人。李利清邀请黄斯航、杨通元到宏声KTV喝酒,黄斯航与张某乙等人发生言语冲突,遂返回六号公馆KTV找程石,称张某乙等人用烟头将其面部烫伤,请程石为其讨要说法。程石带滕德亮、何乾龙、黄斯航、宋云平到宏声KTV找到张某乙等人讨要说法。在此过程中,滕德亮、宋云平在宏声KTV一楼楼梯间对张某乙进行殴打。宏声KTV老板出面劝解后,双方人员离开现场。
(三)贩卖毒品罪
2018年10月中旬,程石在成都联系罗玉涛(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回米易销售。罗玉涛答应后,程石邀约组织成员被告人黄斯航、时某某(另案处理)商议抢劫罗玉涛的冰毒。商议后,程石三人携带疑似枪支1把到成都市金府路889号中加水岸小区找到罗玉涛。罗玉涛单独给程石提出要先付款,并带程石三人到该小区9栋901号其租住的房屋,将冰毒可疑物拿出来进行称量,并让程石三人试一下。程石三人因不能辨别冰毒真假,便通过视频让李黎明验货。罗玉涛当场吸食冰毒,李黎明在视频中称毒品是真的,可以带回米易销售。程石见冰毒太少就没有抢冰毒,支付订金后带黄斯航、时某某离开。几天后,程石到罗玉涛住处将以6300余元价格购买冰毒可疑物16克带回米易。后程石经李黎明、周某某吸食发现购买回来的冰毒可疑物系假冰毒,程石将购买的冰毒可疑物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斯航、王高鹏、马超旭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和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斯航参与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黄斯航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王高鹏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马超旭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斯航、王高鹏、马超旭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世维、朱正富、卢显富、雷斌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斯航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王高鹏现居住于米易县**花园**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522859****;被告人马超旭现居住于米易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7390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62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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