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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鸣生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王鸣生,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7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灌阳县***。2009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20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鸣生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王鸣生到本市天河区***,趁无人注意之机,用弹弓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于上址的小轿车车窗玻璃打碎,并盗得零钱若干、礼饼1盒;

二、2020年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王鸣生伙同同案人王子玉(另案处理)到本市海珠区***,趁无人注意之机,用弹弓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上址的小轿车车窗玻璃打碎(修复价格人民币662.42元),并盗得现金人民币1900元、银行卡4张、油卡3张、身份证1张、钥匙1串。

三、2020年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王鸣生到本市海珠区***,趁无人注意之机,用弹弓将被害人门某某停放于上址的小轿车车窗玻璃打碎(修复价格共计人民币6124.93元),并盗得现金人民币800元、社保卡1张、驾照1本、钥匙1串。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王鸣生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王鸣生供述;

6、勘验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鸣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鸣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鸣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王鸣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姝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鸣生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4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 扣押弹弓1个,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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