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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鸣盗窃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王鸣,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大道******单元**号。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8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鸣驾驶汽车到位于金堂县**镇**街**号的“**名品”店铺,将门用力推开后进入该商铺,将存放于店铺柜子内的各种零散香烟共计60余包盗走。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鸣被抓获归案,在其家中将被盗香烟全部查获。经金堂县烟草专卖局核价,被盗香烟共计人民币22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鸣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蓉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鸣现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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