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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鸿兴诈骗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公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王鸿兴,男,1989年**月**日生,香港身份证号码:H********,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为福建省晋江市**号,户籍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现住福建省石狮市**号楼**梯**层**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鸿兴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2月6日、自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2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10月27日至2018年11月10日、自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王鸿兴在石狮市以由被害人陈某某出资合伙投资炒外汇牟利为借口,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390989元用于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5月份期间,被告人王鸿兴以投资需要资金为借口,让陈某某将汽车抵押借款,后陈某某将借款等款项人民币15.14万元交给被告人王鸿兴。

2、2018年5月份,被告人王鸿兴以投资需要资金为借口,骗取陈某某的信任,以陈某某的名义操作,在*甲网络平台贷款共计人民币16.1万元。

3、2018年5月份,被告人王鸿兴以投资需要资金为借口,骗取陈某某的信任,持被害人陈某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套现人民币2万元。

4、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王鸿兴以投资需要资金为借口,骗取陈某某的信任,以陈某某的名义操作,在*乙网络平台消费后退款人民币4.66万元。

5、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王鸿兴以投资需要资金为借口,骗取陈某某的信任,以陈某某的名义操作,在*丙网络平台贷款人民币1.2万元,陈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1989元转给被告人王鸿兴。

2018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王鸿兴经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案发后,赃款均未追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鸿兴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被告人王鸿兴与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鸿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9098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传苗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鸿兴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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