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鹏,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鹏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2时许,在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市场门口,被告人王鹏与被害人张某某家因摊位问题发生争执,在撕扯过程中王鹏朝张某某嘴部打一拳,致使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王鹏赔偿张某某全部损失3000元,并取得谅解。2020年1月1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王鹏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础信息证实被告人王鹏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被害人报案后,被告人王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3.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王鹏于2017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8年2月16日刑满释放的事实。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王鹏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
5.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物证)鉴(伤)字(2019)16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6.刑事谅解书及调解协议证实被告人王鹏赔偿被害人张某某3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王鹏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家全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鹏现在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479506****。
2.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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