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王鹏波(曾用名王鹏鹏),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鹏波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鹏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21日被该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鹏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鹏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王鹏波将其本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1287********)和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40000********)以及该2张银行卡分别配套的U盾、电话卡、身份证照片(俗称“四件套”)贩卖给他人牟利。后上述“四件套”被舒某某、赵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销售至境外电信诈骗团伙。嗣后,被告人王鹏波明知所贩卖的银行卡“四件套”可能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了窃取银行卡内资金,补办银行卡绑定手机号码用于收取钱款到账信息,并将上述农业银行卡绑定至其名下注册的吉林亿联银行手机银行账户,将工商银行卡绑定至其名下注册的新网银行手机银行账户。
2019年11月19日至11月25日,诈骗分子冒充公检法办案人员,以被牵扯进某洗钱案件为由,骗得居住本市滨湖区的章某某使用所谓的“资产清查系统”进行资产清查并提供担保资金,共骗取章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诈骗分子使用被告人王鹏波上述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分别收取诈骗章某某的钱款人民币35万元、90100元。
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鹏波使用上述事先绑定银行卡号的吉林亿联银行、新网银行手机银行,分别将诈骗分子转入其农业银行卡的赃款5万元、转入其工商银行卡的赃款3万元,均转至其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341********)账户,后又被其转至本人支付宝、微信账户。
案发后,被告人王鹏波退还所窃钱款人民币 8万元,现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调取的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舒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鹏波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鹏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鹏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鹏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俭根
检察官助理:汪冒才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鹏波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宁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