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369号
被告人王鹏,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街道****。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2020年4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021981********,汉族,小学文化,从事废品回收,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区**镇*****村******号,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镇**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鹏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鹏、邱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7日,被告人王鹏到南安市**镇*****与**村*****中间的在建房内,盗走被害人张某乙八十五个铁钩,价值人民币178.5元。
2、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王鹏到南安市**街道**村**街**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刘某某一辆黑色的三轮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4元。
3、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王鹏到南安市**街道**村**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吴某某一把黄色世达牌断线钳、五十斤碎钢筋、四个钢筋扣,总价值人民币138元。
4、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王鹏到南安市**街道*****门口,盗走被害人杜某某一台“美的”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5、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王鹏到南安市**街道******门口,盗走被害人杜某某一台“樱花”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765元。
6、2020年6月间的一天,被告人王鹏到南安市**街道******旁,盗走被害人王某甲一辆蓝色三轮自行车(无法鉴定)。
7、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王鹏到南安市**街道**路**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卢某某一辆蓝色三轮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96元。
8、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王鹏到南安市**街道**路**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黄某某一辆蓝色三轮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48元。
9、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王鹏到南安市**街道**村*****门口,盗走被害人郑某某一百三十斤废铁,价值人民币130元。
10、2020年7月6日1时许,被告人王鹏骑一辆三轮自行车到南安市**镇**村**号门口,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四套意大利萨克米1600T液压机顶出器锁模缸配件,价值人民币12000元。后被告人王鹏将盗窃的四套意大利萨克米1600T液压机顶出器锁模缸配件,按废铁计价,以每斤1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邱某某及张某甲(另案处理),获利人民币160元。
11、2020年7月8日2时许,被告人王鹏伙同他人骑一辆三轮自行车到南安市**镇**村**号门口,盗走被害人杨某某三套意大利萨克米1600T液压机顶出器套铜和一组液压油路阀组,总价值人民币5480元。后被告人王鹏将盗窃的三套意大利萨克米1600T液压机顶出器套铜和一组液压油路阀组,按废铁计价,以每斤1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邱某某及张某甲,连同三轮自行车卖给被告人邱某某及张某甲,获利约人民币300元。
12、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王鹏到南安市**街道**村******门口,盗走被害人徐某某一辆蓝色三轮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90元。
13、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王鹏到南安市**街道**村****旁边,盗走被害人王某乙一辆蓝色三轮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34元。
14、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王鹏到南安市**街道**村**上,盗走被害人熊某某一百根钢管、五十个钢管扣件,总价值人民币1207.5元。
2020年7月31日15时许,南安市公安局在南安市**街道**街抓获被告人王鹏;同年10月14日,南安市公安局在南安市**镇**村**号旁的*****内抓获被告人邱某某。被告人王鹏、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11月2日,被告人邱某某的丈夫张某甲已退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7480元,由南安市公安局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归案经过、现场照片、移送审查起诉另案处理人员审批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查通告、呈请工作说明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刘某某、吴某某、杜某某、卢某某、黄某某、郑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王某乙、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鹏、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鹏、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鹏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鹏、邱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鹏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鹏、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惠琼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鹏现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在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十四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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