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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鹏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鹏,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被告人王鹏向吴某某谎称其叔叔王某甲的大学同学要来中卫投资建厂,其可以利用关系从中承揽工程,并以疏通关系等为由先后骗取吴某某3万元。

2.2018年6月,被告人王鹏向王某乙谎称其叔叔王某甲单位同事因工作调动要出售一辆雅阁轿车,其可以通过王某甲的关系以优惠价格帮王某乙购买此车,并以此为由骗取王某乙购车款7万元。

3.2018年10月,被告人王鹏向侯某某谎称共同出资购买二手工程车,转手出售给其表弟,并以此赚取差价为由骗取侯某某11万元。

4.2019年5月,被告人王鹏对潘某某谎称其可以通过关系承揽工程,并以疏通关系等为由骗取潘某某5.415万元。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王鹏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础信息,证明被告人王鹏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本案由吴某某、王某乙、侯某某、潘某某报案,被告人王鹏于2020年4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3.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谈话录音,借条复印件、侯某某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王某乙银行卡个人明细对账单,吴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明被告人王鹏诈骗吴某某、王某乙、侯某某、潘某某的原因及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6.4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王鹏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鹏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栋    

检察官助理:郭瑶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鹏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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