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王鹤翔,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1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街**号**。200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2020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再次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30日经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春伟,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5031972********,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巷**号**,现无固定住所。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鹤翔、杨春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鹤翔、杨春伟共谋入户盗窃,于2020年6月9日中午时分,混入本溪市明山区太子城四期,并趁机进入该小区15号居民住宅楼1单元楼内,采取王鹤翔负责以技术开锁手段入户盗窃、杨春伟负责在作案楼层电梯口处望风的方式,先后打开该楼三户居民的住宅,其中:在1-11-37号李某某家中因无中意的财物而未得逞;在1-9-32号被害人周某某家中,窃得一个黄金手镯、两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挂坠、三枚黄金戒指、一个黄金福袋挂坠、一个黄金小猪挂坠、一条银项链等财物,上述被盗物品,除银项链暂无法估价外,经过价格认证机构认定,其他被盗的黄金首饰共计价值人民币26334元;在1-8-27号付某某家中,王鹤翔打开住户门后因看到家中有人而退出,随后王鹤翔、杨春伟逃离该小区。二人盗窃后,由被告人王鹤翔回到沈阳销赃得款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鹤翔、杨春伟各分得赃款人民币五千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鹤翔、杨春伟均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能自愿如实供述本人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鹤翔在侦查期间主动上缴犯罪所得人民币五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微信转账截图、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鹤翔、杨春伟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本价认定(2020)84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鹤翔、杨春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鹤翔、杨春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鹤翔、杨春伟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鹤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是主犯,被告人杨春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鹤翔、杨春伟均为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鹤翔、杨春伟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宝新
检察官助理:张文雄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鹤翔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告人杨春伟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移送被告人王鹤翔犯罪所得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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