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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黔南诈骗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桐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王黔南,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街道**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3月24日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10月31日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黔南诈骗案,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黔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为名”骗取他人财物。2020年5月,被告人王黔南通过冯某某认识被害人马某某。王黔南得知马某某从事装修行业,遂对马某某谎称其在“林达阳光城”有房需马某某装修。5月22日,马某某约王黔南看房时,王黔南谎称有事急需用钱提出向马某某借1万元,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扫码向王黔南转账1万元。几日后,王黔南将1万元挥霍光,并将马某某微信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冯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黔南供述及辩解;4、被害人马某某陈述;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黔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黔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借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黔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黔南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黔南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黔南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梅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黔南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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