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诉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王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021976********,汉族,大专文化,原“幸福车贷”实际负责人,住宿迁市宿苏工业园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小区**栋**室)。被告人王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3月4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飞,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原“幸福车贷”实际负责人,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飞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3月29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7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飞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4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国银(绰号“毛哥”),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幸福车贷”股东,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乡**村*组)。被告人黄国银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7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国银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3月4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满意(绰号“蒋老大”),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原“幸福车贷”股东,住沭阳县**路**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蒋满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4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伟(绰号“陈六”),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原“幸福车贷”股东、贷后负责人,住宿豫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陈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3月4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忠心(曾用名蒋玉国),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原“幸福车贷”股东、贷后负责人,住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蒋忠心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1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08年1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蒋忠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4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臧家森,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7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幸福车贷”员工,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镇**村**号)。被告人臧家森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31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8********,汉族,高中文化,原“幸福车贷”会计,住宿迁市宿城区**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2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95********,汉族,大专文化,原“幸福车贷”会计,住宿迁市湖滨新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2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原“幸福车贷”员工,住沭阳县**乡**村**组。被告人许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2月1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高行璐(绰号“小璐”、“小黑”),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原“幸福车贷”员工,住宿迁市宿城区**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宿城区**街道**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高行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2月1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奎,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021998********,汉族,初中文化,原“幸福车贷”员工,住宿城区**街道**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李奎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2月1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周成洋,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原“幸福车贷”员工,住宿迁市湖滨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成洋曾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10月2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800元。被告人周成洋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2月1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倪坤,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原“幸福车贷”员工,住宿迁市宿豫区**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倪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31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丰驰,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原“幸福车贷”员工,住宿迁市宿城区**街道**街**庄(户籍地宿豫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丰驰曾因介绍卖淫,于2011年9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追缴违法所得500元。被告人丰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31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吴涛,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原“幸福车贷”员工,住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涛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吴涛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31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雷,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幸福车贷”员工,住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王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28日被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王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原“幸福车贷”员工,住宿迁市宿豫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宿豫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尹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31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原“幸福车贷”员工,住宿迁市湖滨新区**小区**幢**号(户籍地宿城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31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仲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原“幸福车贷”员工,住宿迁市沭阳县**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沭阳县**镇**村**组*组)。被告人仲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原“幸福车贷”员工,住宿迁市宿城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宿城区**街道**居委会**组)。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31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丁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原“幸福车贷”员工,住宿迁市宿豫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宿豫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丁某乙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丁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31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徐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原“幸福车贷”员工,住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31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经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仲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原“幸福车贷”员工,住宿迁市沭阳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仲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乙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乙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苏州市水语**小区**栋**室(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蒲城县**路**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4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幸福车贷”业务员,住宿迁市宿城区**街道**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原“幸福车贷”业务员,住宿迁市宿豫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021991********,汉族,高中文化,原“幸福车贷”业务员,住宿迁市宿城区**街道**居委会**组**号。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汉族,高中文化,原“幸福车贷”业务员,住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费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幸福车贷”业务员,住宿迁市宿豫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宿豫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费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幸福车贷”业务员,住宿迁市湖滨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幸福车贷”业务员,住宿迁市宿豫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姚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颜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原“幸福车贷”业务员,住宿迁市宿城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宿迁市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颜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幸福车贷”业务员,住宿迁市宿豫区**小区**座**室(户籍所在地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原“幸福车贷”业务员,住宿迁市宿城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宿城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倪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幸福车贷”业务员,住宿迁市宿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宿豫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原“幸福车贷”业务员,住宿迁市宿豫区**乡**村**组**号。被告人谢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1日被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2年5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谢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龙、王飞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黄国银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蒋满意、陈伟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蒋忠心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高行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奎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周成洋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被告人倪坤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吴涛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被告人丰驰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雷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徐某乙、尹某甲、丁某乙、丁某甲、仲某甲、仲某乙、李某甲、臧家森、许某甲、王某甲、吴某甲、陈某甲、邹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倪璇、费某甲、颜某某、刘某甲、谢某甲、姚某甲、刘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马某甲、王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已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5日、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龙、王飞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龙、王飞等人,听取了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王龙、王飞等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9日至8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6月25日至7月9日、自2019年8月9至9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日,臧家森同他人成立宿迁市兵之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在宿迁市宿城区康庭茗苑28幢洪泽湖路189-89号,实际经营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因资金不足、经营不善,臧家森等人准备寻找其他人员接手兵之家公司。臧家森等人在苏州联系到王龙、王飞、蒋忠心后,王龙、王飞商议注资重组宿迁市兵之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王龙、王飞等人商议公司经营模式,即公司在没有车辆抵押贷款经营资质下,由业务员对外宣传“利息低、放款快、不看征信”引诱被害人办理车辆抵押贷款,在与被害人签订合同过程中,扣除被害人高额的GPS安装费、流量费、保证金、手续费等费用,隐瞒真实利息、违约后拖车等事项,刻意不向被害人详细解释合同内容及违约条款,与被害人签订只有自己单方保存的合同,诱使被害人与公司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后期利用设置好的低门槛违约条款(如晚还款、GPS信号异常、可能转押、出宿迁未报备等)肆意单方认定被害人违约,由贷后部门根据安装在被害人车上GPS定位私自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向被害人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对于被害人前期被扣除的费用不予退还,以此骗取被害人钱财,获取非法利益。
2016年6月2日,王龙、王飞等人注册成立江苏乐帮非融资性租赁担保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对外称“幸福车贷”,法定代表人周某甲(2017年9月8日变更法人为黄国银)。办公地点搬至宿豫区金融财富广场19楼。2018年2月,办公地点搬至宿城区苏宁广场9楼,对外称“朝夕车贷”。
公司内部分工明确,公司化模式进行人员管理,公司股东陆续有王龙、王飞、蒋忠心、黄国银、蒋满意、陈伟,其他部门有财务部、风控部、业务部、贷后部、GPS安装人员。王龙负责公司日常管理,王飞负责前期业务指导、后期的全款车资金对接,二人从苏州将车辆抵押贷款的合同模板带到宿迁并进行修改。股东中蒋忠心在职期间负责贷后拖车、向被害人索要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黄国银负责对被害人家访、办理全款车车管所抵押手续、部分拖车。蒋满意前期跟蒋忠心一起拖客户车辆,蒋忠心于2017年5月份离职后,正式到公司上班,负责客户备用钥匙和合同的保管、认定客户违约情况、管理存放客户被拖车辆的仓库,并将违约情况向贷后部负责人陈伟说明后,由陈伟安排贷后人员人员去拖客户车辆。2017年6月,陈伟正式进入公司负责贷后部工作,陈伟除安排人员拖车外,还负责向客户索要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公司会计王某甲专门负责按揭车的会计业务,吴某甲负责全款车的会计业务,二人均将客户的逾期借款情况交给蒋满意。臧家森负责公司风控部门,初步面审,与客户签订合同。许某甲负责给客户车辆安装GPS。公司业务员先后有陈某甲、邹某某、石某某、刘某甲、费某甲、张某某、姚某甲、马某甲、颜某某、倪某甲、刘某乙、谢某甲。公司贷后拖车人员有高行璐、李奎、周成洋、倪坤、丰驰、吴涛、王雷、尹某甲、徐某甲、仲某甲、丁某甲、丁某乙、徐某乙、王某乙。公司会计、业务员、GPS安装人员、贷后部人员均对公司运营模式、获利手段均明知。
陈伟在2017年6月加入公司后,召集高行璐、李奎、周成洋、倪坤、丰驰、吴涛、王雷等人从事贷后拖车业务,根据蒋满意认定违约情况,采取用备用钥匙秘密拖车、暴力强行拖车方式将车辆拖回公司仓库,让被害人到公司后与被害人谈判,以车辆做依托,向被害人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按照被害人所缴纳违约金的27%-30%提成,作为自己收入及手下拖车人员的工资发放。贷后拖车人员中高行璐、李奎、周成洋、丰驰、吴涛积极参加,其间,多次采取暴力手段拖车。在向被害人催收债务的过程中,在陈伟安排下,多次向被害人家喊喇叭、喷漆、拉横幅、殴打被害人。
自陈伟加入“幸福车贷”公司后,王龙、王飞为首的人员就此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大肆向宿迁三县两区开展车辆抵押贷款业务。集团成员首要分子有王龙、王飞,负责管理、资金对接。积极参加者有黄国银、蒋满意、陈伟,负责注资,管理公司核心部门、业务。一般参加者有高行璐、李奎、周成洋、丰驰、吴涛,积极按照陈伟、蒋满意的安排拖车、索要债务。
公司前期经营按揭车(车辆在银行有分期贷款)抵押贷款业务,先后注资五个按揭车抵押贷款的资金盘(第一个资金盘放贷时间为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9月9日,股东为王龙、王飞、蒋忠心、张辉;第二个资金盘放贷时间为2016年9月10日至2017年5月9日,股东为王龙、王飞、黄国银;第三个资金盘放贷时间为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8月31日,股东为王龙、王飞、黄国银;第四个资金盘放贷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股东为王龙、黄国银、蒋满意、陈伟;第五个资金盘的放贷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4日,股东为王龙、黄国银、蒋满意。)开展业务。后期由王飞对接到其他融资机构注资开展全款车(车辆本身无银行贷款)抵押贷款业务。
该组织放贷人员遍布宿迁三县两区,业务员以“低利息、低门槛、放款快”等虚假诱惑宣传,在同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同时该组织的运营模式、经营手段严重影响了宿迁车行行业的声誉,破坏了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在“幸福车贷”公司经营期间,已查明的有317名被害人因在公司车辆抵押贷款而被肆意认定违约,公司因此非法获利人民币8503527.34元。
被告人蒋忠心从公司成立之初到2017年5月离开公司,期间作为股东、贷后负责人,被害人有118名,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3407829.84元。
被告人黄国银从2016年9月10日注资第二个资金盘到离开公司,有277名被害人,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7485830.94元。
被告人蒋满意从帮助蒋忠心为公司拖车到正式进入公司注资股东、负责客户备用钥匙和合同的保管、认定客户违约情况、管理存放客户被拖车辆的仓库,有299名被害人,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8047650.34元。
被告人陈伟进入公司成为一个资金盘股东、负责贷后拖车、谈判期间,有234名被害人,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6292515.34元。
被告人臧家森从公司成立到2018年5月份离职期间,有317名被害人,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8503527.34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王某甲从公司成立之初开始负责按揭车贷款业务的会计工作,有217名被害人,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5939411.84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吴某甲从2017年6月进入公司负责全款车贷款业务的会计工作,有99名被害人,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2555255.5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许某甲从2017年6月进入公司后,为175名被害人按照GPS,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4488849.5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高行璐作为公司贷后人员,参与公司拖被害人车辆88辆,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2652475.49元提供帮助。
嫌疑人李奎作为公司贷后人员,参与公司拖被害人车辆81辆,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2328279.29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周成洋作为公司贷后人员,参与公司拖被害人车辆62辆,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2140101.64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倪坤作为公司贷后人员,参与公司拖被害人车辆49辆,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1131425.77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丰驰作为公司贷后人员,参与公司拖被害人车辆46辆,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1094631.78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吴涛作为公司贷后人员,参与公司拖被害人车辆30辆,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458.8提供帮助。
被告人王雷作为公司贷后人员,参与公司拖被害人车辆、与被害人谈判索要钱款36辆,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918099.39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尹某甲作为公司贷后人员,参与公司拖被害人车辆27辆,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659032.7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徐某甲作为公司贷后人员,参与公司拖被害人车辆23辆,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653055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仲某甲作为公司贷后人员,参与公司拖被害人车辆12辆,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448548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丁某甲作为公司贷后人员,参与公司拖被害人车辆11辆,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235178.9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丁某乙作为公司贷后人员,参与公司拖被害人车辆6辆,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208702.7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徐某乙作为公司贷后人员,参与公司拖被害人车辆8辆,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153866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仲某乙作为公司贷后人员,参与公司拖被害人车辆4辆,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154390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王某乙作为公司贷后人员,参与向两名被害人索要违约金、拖车费,为公司非法获利109735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李某甲通过王某乙,帮助公司向被害人张某丁索要违约金,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22873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陈某甲作为公司业务员,介绍70名被害人在公司做车辆抵押贷款,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1944822.91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邹某某作为公司业务员,介绍22名被害人在公司做车辆抵押贷款,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630185.2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石某某作为公司业务员,介绍19名被害人在公司做车辆抵押贷款,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577986.89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刘某甲作为公司业务员,介绍12名被害人在公司做车辆抵押贷款,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448956.5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费某甲作为公司业务员,介绍16名被害人在公司做车辆抵押贷款,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397273.53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业务员,介绍16名被害人在公司做车辆抵押贷款,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361144.4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姚某甲作为公司业务员,介绍8名被害人在公司做车辆抵押贷款,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321455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颜某某作为公司业务员,介绍13名被害人在公司做车辆抵押贷款,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318667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马某甲作为公司业务员,介绍13名被害人在公司做车辆抵押贷款,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302614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倪某甲作为公司业务员,介绍12名被害人在公司做车辆抵押贷款,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277968.09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刘某乙作为公司业务员,介绍4名被害人在公司做车辆抵押贷款,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100287元提供帮助。
被告人谢某甲作为公司业务员,介绍3名被害人在公司做车辆抵押贷款,为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55136.9元提供帮助。
一、诈骗
2006年5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邹某某、石某某等人介绍被害人王某丙、夏某甲、许某乙等人到“幸福车贷”公司做车辆抵押贷款,后“幸福车贷”公司单方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由蒋忠心、蒋满意、陈伟、高行璐等人将被害人车辆通过事先装置在被害人车辆上的GPS拖回,以被害人车辆作为依托,要求被害人缴纳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费用,骗取317名被害人钱款人民币8503527.3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7月18日,被害人王某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46080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王某丙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将王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本田雅阁9代轿车私自开走。同年8月13日,王某丙被迫一次性缴纳人民币64000元将车辆赎回。王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7920元。
2.2016年6月13日,被害人夏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5000元,分3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夏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47620元。期间,夏某甲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19953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夏某甲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将夏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日产天籁轿车私自开走。同年8月15日,夏某甲一次性缴纳人民币50000元将车辆赎回。夏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2333元。
3.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马某甲介绍被害人许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许某乙实际收到15840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许某乙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将许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雪佛兰赛欧轿车私自开走。同年8月23日,许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4200元将车辆赎回。许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8360元。
4.2016年5月17日,被害人冯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冯某甲实际收到15460元。期间,冯某甲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561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冯某甲违约,蒋忠心安排蒋满意、黄国银将冯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长安CS35轿车私自开走。同年8月24日,冯某甲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0000元将车辆赎回。冯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0154元。
5.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高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高某甲实际收到19420元。期间,高某甲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58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高某甲违约,将高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长安逸动XT轿车私自开走。同年11月6日,高某甲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0000元将车辆赎回。高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6380元。
6.2016年7月27日,被害人庄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庄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20120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庄某某违约,将庄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标志301轿车私自开走。同年9月9日,庄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8000元将车辆赎回。庄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7880元。
7.2016年7月19日,被害人杨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杨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57760元。期间,杨某甲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94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杨某甲违约,蒋忠心、蒋满意、仲某甲将杨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福特蒙迪欧轿车私自开走。同年9月9日,杨某甲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00519元将车辆赎回。杨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52159元。
8.2016年8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史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史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20320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史某甲违约,蒋忠心安排蒋满意将史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宝骏560轿车私自开走。同年9月20日,史某甲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1700元将车辆赎回。史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1380元。
9.2016年7月10日,被告人马某甲介绍叶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叶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15560元。期间,叶某甲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397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叶某甲违约,蒋忠心、蒋满意将叶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宝骏牌630私自开走。同年9月20日,叶某甲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0000元将车辆赎回。叶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8414元。
10.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颜某某介绍张某戊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2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张某戊实际收到人民币28580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张某戊违约,第一次蒋忠心带仲某甲、第二次蒋忠心安排蒋满意将张某戊的车牌照为苏N*****的雪佛兰科鲁兹轿车私自开走。至2017年1月4日,张某戊4次缴纳合计人民币56984元将车辆赎回。张某戊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8404元。
11.2016年7月1日,被告人费某甲介绍曹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曹某甲实际收到67780元。期间,曹某甲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1797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曹某甲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将曹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保时捷曼卡SUV私自开走。同年10月11日,曹某甲一次性缴纳人民币99000元将车辆赎回。曹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49194元。
12.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孙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孙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57660元。期间,孙某甲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1575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孙某甲违约,蒋忠心安排蒋满意将孙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的福特翼虎车私自开走。同年10月16日,孙某甲一次性缴纳人民币83450元将车辆赎回。孙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41540元。
13.2016年8月4日,被害人严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7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严某某实际收到4896元。期间,严某某还款两期共计人民币160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严某某违约,蒋忠心、蒋满意将严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丰田凯美瑞轿车私自开走。同年10月21日,严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60000元将车辆赎回。严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7036元。
14.2016年9月10日,被告人马某甲介绍丁某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6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丁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20072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丁某丙违约,蒋忠心安排蒋满意将丁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大众朗逸轿车私自开走。同年10月24日,丁某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9500元将车辆赎回。丁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9428元。
15.2016年5月26日,被害人陆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陆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24880元。期间,陆某甲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174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陆某甲违约,蒋忠心、蒋满意将陆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雪佛兰牌卡帕奇车私自开走。同年10月26日,陆某甲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2500元将车辆赎回。陆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5020元。
16.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许某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7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许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39574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许某丙违约,蒋忠心安排蒋满意将许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棕色起亚KX5的SUV车私自开走。同年10月31日,许某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62000元将车辆赎回。许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2426元。
17.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马某甲介绍陈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陈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33400元。期间,陈某乙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39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陈某乙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将陈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斯柯达速派轿车私自开走。同年11月1日,陈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50000元将车辆赎回。陈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0500元。
18.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赵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8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赵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72240元。期间,赵某甲还款3期共计人民币29482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赵某甲违约,蒋忠心带领蒋满意、仲某甲将赵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奥迪A4轿车私自开走。同年11月5日,赵某甲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00000元将车辆赎回。赵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57242元。
19.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马某甲介绍王某丁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某丁实际收到14860元。放款当天肆意认定王某丁违约,蒋忠心安排蒋满意两次将王某丁的车牌照为苏N*****的本田劲炫车私自开走。同年11月26日,王某丁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6000元将车辆赎回。王某丁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1140元。
20.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刘某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刘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19320元。期间,刘某丙还款3期共计人民币859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刘某丙违约,将刘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宝骏牌轿车私自开走。2016年12月2日,刘某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6000元将车辆赎回。刘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5278元。
21.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李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5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李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63520元。期间,李某乙还款3期共计人民币4404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李某乙违约,蒋忠心安排蒋满意将李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黑色奔驰车私自开走。同年12月3日,李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54000元将车辆赎回。李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4520元。
22.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徐某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徐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32900元。期间,徐某丙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4535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徐某丙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将徐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悦达起亚智跑越野车私自开走。同年12月10日,徐某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996元将车辆赎回。徐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1595元。
23.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马某甲介绍王某戊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某戊实际收到人民币23680元。期间,王某戊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296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某戊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将王某戊的车牌照为苏N*****的雪弗兰科鲁兹车私自开走。同年12月10日,王某戊一次性缴纳人民币6500元将车辆赎回。王某戊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2420元。
24.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英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英某某实际收到28640元。期间,英某某还款4期共计人民币1595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英某某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将英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荣威550轿车私自开走。同年12月11日,英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2000元将车辆赎回。英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9314元。
25.2016年9月5日,被害人仲某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8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仲某丙实际收到3039元。期间,仲某丙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8622元,后公司肆意认定仲某丙违约,蒋忠心安排蒋满意将仲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jeep 指南者车私自开走。同年12月12日,仲某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42000元将车辆赎回。仲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0226元。
26.2016年9月29日,被害人王某己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某己实际收到人民币39660元。期间,王某己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51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某己违约。同年12月21日,王某己一次性缴纳人民币46000元给“幸福车贷”公司。王某己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1440元。
27.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颜某某介绍魏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2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魏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16984元。期间,魏某某还款2期共人民币506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魏某某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将魏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雪佛兰科鲁兹车私自开走。同年12月30日,魏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1950元将车辆赎回。魏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0026元。
28.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王某庚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3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某庚实际收到人民币18636元。期间,王某庚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455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某庚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将王某庚的车牌照为苏N*****的宝骏730轿车私自开走。同年12月27日,王某庚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4900元将车辆赎回。王某庚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0822元。
29.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杨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分3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杨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47220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杨某乙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将杨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现代轿车、车牌照为苏N*****的灰色江淮7座车私自开走。同年12月28日,杨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93000元将车辆赎回。杨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45780元。
30.2016年7月6日,被害人周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周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19420元。期间,周某乙还款4期共计人民币11456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周某乙违约,将周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福特福克斯车私自开走。同年12月29日,周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3000元将车辆赎回。周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5036元。
31.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马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马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19170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马某乙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将马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广本飞度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1月1日,马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2000元将车辆赎回。马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2830元。
32.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颜某某介绍杨某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分10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杨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6640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杨某丙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将杨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长安面包车私自开走。2017年1月4日,杨某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6000元将车辆赎回。杨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9360元。
33.2016年12月2日,被害人王某辛用陈某丙车辆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某辛实际收到人民币42720元。期间,王某辛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5647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某辛违约,蒋忠心安排蒋满意将王某辛的车牌照为苏N*****的大众帕萨特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1月20日、21日,王某辛一次性缴纳人民币56000元将车辆赎回。王某辛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8927元。
34.2016年11月18日,被害人张某己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张某己实际收到人民币59760元。期间,公司以张某己肆意认定张某己违约,蒋忠心安排蒋满意、仲某甲将张某己的车牌照为苏N*****的别克昂克威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1月3日,张某己一次性缴纳人民币96000元将车辆赎回。张某己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6240元。
35.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王某壬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分3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某壬实际收到人民币42620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王某壬违约,蒋忠心安排蒋满意、仲某甲将王某壬的车牌照为苏N*****的北京现代车私自开走。2017年1月17日,王某壬一次性缴纳人民币68000元将车辆赎回。王某壬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5380元。
36.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颜某某介绍冯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3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冯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23880元。期间,冯某乙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684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冯某乙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将冯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广汽传祺车私自开走。2017年1月20日,冯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8000元将车辆赎回。冯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0960元。
37.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马某甲介绍刘某丁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刘某丁实际收到人民币20420元。期间,刘某丁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144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刘某丁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到将刘某丁的车牌照为苏N*****的长安S35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2月1日,刘某丁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8300元将车辆赎回。刘某丁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2280元。
38.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颜某某介绍孙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8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孙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72990元。期间,孙某乙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1910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孙某乙违约,蒋忠心安排蒋满意将孙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凯迪拉克车私自开走。2017年2月1日,孙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88000元将车辆赎回。孙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4114元。
39.2016年8月4日,被害人陈某丁、李某丙用李某丙车辆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陈某丁、李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54700元。期间,陈某丁、李某丙还款6期共计人民币43902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违约,蒋忠心安排蒋满意、仲某乙将李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宝马428敞篷车私自开走。2017年2月10日,陈某丁、李某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65000元将车辆赎回。陈某丁、李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54202元。
40.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费某甲介绍王某癸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16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某癸实际收到人民币26307元。期间,王某癸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2916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某癸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将王某癸的车牌照为苏N*****的长安s35车私自开走。2017年2月6日,王某癸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0000元将车辆赎回。王某癸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2853元。
41.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徐某丁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徐某丁实际收到人民币14960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徐某丁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将徐某丁的车牌照为苏N*****的奇瑞艾瑞泽7车私自开走。同年2月11日,徐某丁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6000元将车辆赎回。徐某丁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1040元。
42.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高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分3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高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66980元。期间,高某乙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48987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高某乙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仲某甲将高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宝马525车私自开走。2017年2月17日,高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64334元将车辆赎回。高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46341元。
43.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刘某戊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刘某戊实际收到人民币40720元。期间,刘某戊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11297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刘某戊违约,蒋忠心安排蒋满意将刘某戊的车牌照为苏N*****的香槟色别克君威车私自开走。2017年2月18日,刘某戊一次性缴纳人民币52000元将车辆赎回。刘某戊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2577元。
44.2016年11月21日,被害人张某庚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张某庚实际收到人民币41620元。期间,张某庚还款3期共计人民币16941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张某庚违约,将张某庚的车牌照为苏N*****的本田雅阁9代车私自开走。2017年2月21日,张某庚一次性缴纳人民币53000元将车辆赎回。张某庚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8321元。
45.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费某甲介绍张某辛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张某辛实际收到人民币44980元。期间,张某辛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1241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张某辛违约,蒋忠心安排蒋满意将张某辛的车牌照为苏N*****的大众帕萨特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2月22日,张某辛一次性缴纳人民币67000元将车辆赎回。张某辛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4430元。
46.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季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3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季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19570元。期间,季某甲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1822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季某甲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将季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东风日产轩逸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2月27日,季某甲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9000元将车辆赎回。季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7658元。
47.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卢某甲、王某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某子实际收到人民币41620元。期间,王某子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1129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某子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将王某子的车牌照为苏N*****的北京现代索9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3月3日,王某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60000元将车辆赎回。王某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9674元。
48.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张某壬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张某壬实际收到人民币49940元。期间,张某壬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676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张某壬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将张某壬的车牌照为苏N*****的帕萨特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2月26日、3月6日,张某壬缴纳人民币65000元将车辆赎回。张某壬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1820元。
49.2016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卓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卓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33000元。期间,卓某甲还款4期共计3146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卓某甲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仲某乙将卓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江淮M5私自开走。2017年3月8日,卓某甲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0000元将车辆赎回。卓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8468元。
50.2017年1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王某丑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某丑实际收到人民币31700元。期间,王某丑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79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某丑违约,蒋忠心安带蒋满意将王某丑的车牌照为苏N*****的起亚K5私自开走。2017年3月8日,王某丑一次性缴纳人民币50000元将车辆赎回。王某丑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6200元。
51.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曹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曹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31600元。期间,曹某乙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906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曹某乙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将曹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雪弗兰迈锐宝私自开走。2017年3月30日,曹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8500元将车辆赎回。曹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5968元。
52.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陈某戊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1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陈某戊实际收到人民币14320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陈某戊违约,蒋忠心安排蒋满意将陈某戊的车牌照为苏N*****的江淮瑞风S3车私自开走。2017年3月27日,陈某戊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7000元将车辆赎回。陈某戊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2680元。
53.2016年11月30日,被害人史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史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21570元。期间,史某乙还款2期共计989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史某乙违约,将史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北汽幻速SUV私自开走。2017年3月29日,史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9500元将车辆赎回。史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7824元。
54.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马某甲介绍王某寅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某寅实际收到人民币41120元。期间,王某寅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5647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某寅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仲某甲将王某寅的车牌照为苏D*****的黑色奥迪A6L车私自开走。2017年4月6日,王某寅一次性缴纳人民币51000元将车辆赎回。王某寅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5527元。
55.2016年10月22日,被害人丁某丁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65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丁某丁实际收到54050元。期间,丁某丁还款1期共计1273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丁某丁违约,蒋忠心将丁某丁的车牌照为苏N*****的凯迪拉克ATS私自开走。2017年4月14日,丁某丁一次性缴纳103000元将车辆赎回。丁某丁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61684元。
56.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石某某介绍云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8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云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14176元。期间,云某某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1042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云某某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将云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香槟金色东风风行车私自开走。2017年4月21日,云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6000元将车辆赎回。云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2244元。
57.2016年12月13日,被害人许某丁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许某丁实际收到人民币11400元。期间,许某丁还款4期共计人民币70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许某丁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将许某丁的车牌照为苏N*****的江淮和悦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4月23日,许某丁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6900元将车辆赎回。许某丁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2500元。
58.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马某甲介绍张某癸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张某癸实际收到人民币32500元。期间,张某癸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906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张某癸违约,将张某癸的车牌照为苏N*****的欧宝安德拉车私自开走。2017年4月27日,张某癸一次性缴纳人民币40000元将车辆赎回。张某癸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6568元。
59.2017年3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马某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3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马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25320元。期间,马某丙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158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马某丙违约,蒋忠心安排蒋满意将马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比亚迪车私自开走。2017年5月15日,马某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7000元将车辆赎回。马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3260元。
60.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臧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臧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31820元。期间,臧某某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441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臧某某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仲某甲将臧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现代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5月27日,臧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40000元将车辆赎回。臧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2594元。
61.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石某某介绍李某丁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李某丁实际收到人民币19145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李某丁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将李某丁的车牌照为苏N*****的尼桑日产轩逸车私自开走。2017年5月31日,李某丁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6000元将车辆赎回。李某丁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6855元。
62.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高某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8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高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13780元。期间,高某丙还款6期共计人民币1250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高某丙违约,蒋忠心安排蒋满意将高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科鲁兹车私自开走。2017年6月1日,高某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6000元将车辆赎回。高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4724元。
63.2016年9月21日,被害人李某戊用其妻子姜某甲车辆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李某戊实际收到人民币60460元。期间,李某戊还款7期共计人民币5524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李某戊违约,蒋忠心安排蒋满意、仲某甲将李某戊的车牌照为苏N*****的奥迪A4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6月6日,李某戊一次性缴纳人民币43000元将车辆赎回。李某戊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7784元。
64.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孙某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分3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孙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56120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孙某丙违约,蒋忠心安排蒋满意、仲某乙将孙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丰田RAV4越野车私自开走。2017年6月22日,孙某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85000元将车辆赎回。孙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8880元。
65.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马某甲介绍沈某甲以朋友韩某甲车辆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3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沈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2702元。期间,沈某甲还款5期和9000元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152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沈某甲违约,蒋忠心安排蒋满意将沈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现代车私自开走。2017年7月11日,沈某甲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3500元将车辆赎回。沈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7994元。
66.2016年7月18日,被害人李某己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李某己实际收到人民币67780元。期间,李某己还款6期共计人民币107337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李某己违约,蒋忠心安排蒋满意、仲某甲将李某己的车牌照为苏N*****的大众迈腾私自开走。2017年1月18日,李某己缴纳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将车辆赎回继续还款直到贷款还完。李某己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9557元。
67.2016年9月6日,被告人石某某介绍李某庚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人民币15000元,分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李某庚实际收到人民币11200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李某庚违约,将李某庚的车牌照为苏N*****的大众速腾车私自开走。2016年10月12日,李某庚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0000元将车辆赎回。李某庚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8800元。
68.2016年7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夏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夏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23680元。期间,夏某乙还款4期共计人民币1368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夏某乙违约,将夏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东风标致轿车私自开走。2016年11月30日,夏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0000元将车辆赎回。夏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0000元。
69.2016年7月15日,被害人刘某己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刘某己实际收到人民币60560元。期间,刘某己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137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刘某己违约,将刘某己的车牌照为苏N*****的奥迪A4L轿车私自开走。2016年9月21日,刘某己一次性缴纳人民币75000元将车辆赎回。刘某己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8140元。
70.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蔡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蔡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16420元。期间,蔡某甲还款8期共计16376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蔡某甲违约,将蔡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五菱宏光车私自开走。2017年5月17日,蔡某甲一次性缴纳人民币9700元将车辆赎回。蔡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9656元。
71.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何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3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何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14520元。期间,何某某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216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何某某违约,将何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大众POLO车私自开走。2017年4月21日,何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7500元将车辆赎回。何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5140元。
72.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张某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张某子实际收到人民币15460元。期间,张某子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2307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张某子违约,将张某子的车牌照为苏N*****的雪佛兰轿车私自开走。2016年12月13日,张某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4000元将车辆赎回。张某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0847元。
73.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冯某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1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冯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15912元。期间,冯某丙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241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冯某丙违约,将冯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宝骏车私自开走。2016年12月8日,冯某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5300将车辆赎回。冯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1806元。
74.2016年8月4日,被害人李某辛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李某辛实际收到人民币28990元。期间,李某辛还款3期共计人民币120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李某辛违约,将李某辛的车牌照为苏N*****的陆风X7车私自开走。2016年11月10日,李某辛一次性缴纳人民币41400元将车辆赎回。李某辛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4410元。
75.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赵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分3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赵某乙实际收到65320元。期间,赵某乙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816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赵某乙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将赵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宝马车私自开走。赵某乙因无力支付幸福车贷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将赵某乙的车辆变卖。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赵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宝马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242100元。赵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84940元。
76.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费某甲介绍徐某戊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徐某戊实际收到人民币15760元。期间,徐某戊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461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徐某戊违约,将徐某戊的车牌照为苏N*****的别克英朗车私自开走。2017年3月16日,徐某戊缴款34000元。徐某戊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被骗取嗯22854元。
77.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马某甲介绍潘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分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潘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42020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潘某甲违约,蒋忠心安排蒋满意、仲某甲将潘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现代索纳塔8轿车私自开走。潘远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潘某甲的车辆变卖。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潘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现代索纳塔8轿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96500元。潘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54480元。
78.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马某甲介绍徐某己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徐某己实际收到人民币49740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徐某己违约,蒋忠心安排蒋满意将徐某己的车牌照为苏N*****的比亚迪唐SUV车私自开走。徐某己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徐某己的车辆变卖。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徐某己的车牌照为苏N*****的比亚迪唐SUV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89800元。徐某己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40060元。
79.2016年12月20日,被害人顾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3000元,分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顾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1808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顾某某违约,蒋忠心将顾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长安牌S25车私自开走。顾某某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顾某某的车辆变卖。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顾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长安牌S25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40100元。顾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2020元
80.2017年1月19日,被害人徐某庚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徐某庚实际收到人民币15260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徐某庚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仲某乙、仲某甲将徐某庚的车牌照为苏N*****的荣威350车私自开走。徐某庚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徐某庚的车辆变卖。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徐某庚的车牌照为苏N*****的荣威350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58100元。徐某庚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金额外,被骗人民币42840元。
81.2016年8月26日,被害人倪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倪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51540元。期间,倪某乙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338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倪某乙违约,将倪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福特车私自开走。倪某乙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倪某乙的车辆变卖。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倪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福特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149300元。倪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被骗取人民币131560元。
82.2017年3月13日,被害人张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3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张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24420元。期间,张某乙还款2期共计316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张某乙违约,陈伟带徐某甲、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将张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大众朗逸私自开走。2017年6月15日,张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45000元将车辆赎回。张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3740元。
83.2016年8月13日,被告人颜某某介绍张某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张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40720元。期间,张某丙还款10期共计人民币5647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张某丙违约,蒋满意带领周成洋、徐某甲将张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长安福特蒙迪欧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6月15日,张某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8000元将车辆赎回。张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43750元。
84.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宋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宋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23380元。期间,宋某甲还款4期共计人民币23686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宋某甲违约,陈伟安排徐某甲、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将宋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奔腾X80越野车私自开走。2017年6月16日,宋某甲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9000元将车辆赎回。宋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9306元。
85.2016年11月14日,被害人徐某辛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6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徐某辛实际收到人民币30132元。期间,徐某辛还款7期共计人民币2862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徐某辛违约,陈伟安排周成洋将徐某辛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现代名图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6月16日,徐某辛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9000元将车辆赎回。徐某辛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7496元。
86.2016年5月8日,被害人潘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4000元,分3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潘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10200元。期间,潘某乙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64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潘某乙违约,陈伟带领徐某甲、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将潘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长安面包车私自开走。2017年6月17日,潘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1600元将车辆赎回。潘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2040元。
87.2017年2月9日,被害人荣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荣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41520元。期间,荣某某还款3期共计16947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荣某某违约,陈伟安排徐某甲、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将荣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北京现代途胜私自开走。2017年6月16日,荣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60000元将车辆赎回。荣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5427元。
88.2017年01月06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郭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9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郭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76500元。期间,郭某甲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505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郭某甲违约,陈伟、蒋满意、王飞将郭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黑色路虎发现神行SUV私自开走。2017年6月23日,郭某甲一次性缴纳人民币75000元将车辆赎回。郭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敲诈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人民币49000元。
89.2017年2月20日,被害人张某丑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5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张某丑实际收到人民币28090元。期间,张某丑还款4期共计人民币27687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张某丑违约,陈伟和蒋满意带领徐某甲、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将张某丑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哈佛H6私自开走。2017年6月24日,张某丑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1860元将车辆赎回。张某丑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1457元。
90.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蔡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3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蔡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19745元。期间,蔡某乙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91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蔡某乙违约,陈伟和蒋满意安排徐某甲、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将蔡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海马S5SUV私自开走。2017年6月27日,蔡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6000元将车辆赎回。蔡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5355元。
91.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徐某壬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徐某壬实际到人民币88945元。期间,徐某壬还款3期共计人民币34365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徐某壬违约,陈伟安排李奎、高行璐将徐某壬的车牌照为苏N*****的宝马320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6月27日,徐某壬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13095元将车辆赎回。徐某壬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58515元。
92.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石某某介绍雷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雷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42520元。期间,雷某某还款3期共计人民币16495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雷某某违约,陈伟安排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将雷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大众高尔夫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7月3日,雷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46900元将车辆赎回。雷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0875元。
93.2017年1月10日,被害人许某戊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许某戊实际收到人民币19070元。期间,许某戊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1432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许某戊违约,陈伟安排徐某甲、周成洋、高行璐、李奎将许某戊的车牌照为苏N*****的别克英朗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7月12日,许某戊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5516元将车辆赎回。许某戊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0766元。
94.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王某卯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5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某卯实际收到人民币37170元。期间,王某卯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1741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某卯违约,陈伟安排李奎、高行璐将王某卯的车牌照为苏N*****的黑色丰田凯美瑞私自开走。2017年7月19日,王某卯一次性缴纳人民币48000元将车辆赎回。王某卯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8140元。
95.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石某某介绍苏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苏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127270元。期间,苏某甲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3633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苏某甲违约,陈伟和蒋满意带领周成洋将苏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奔驰E260私自开走。2017年7月13日,苏某甲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80000元将车辆赎回。苏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89060元。
96.2017年5月15日,被告人倪某甲介绍韩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5000元,分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韩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55320元。期间,韩某乙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268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韩某乙违约,陈伟安排徐某甲、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将韩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黑色雅阁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7月13日,韩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67300元将车辆赎回。韩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4660元。
97.2016年8月26日,被害人朱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朱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45980元。期间,朱某甲还款10期共计人民币6204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朱某甲违约,陈伟安排周成洋将朱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黑色丰田汉兰达私自开走。2017年7月14日,朱某甲一次性缴纳人民币40000元将车辆赎回。朱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56060元。
98.2016年10月3日,被害人刘某庚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2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刘某庚实际收到人民币8544元。期间,刘某庚还款9期共计人民币1274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刘某庚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刘某庚的车牌照为苏N*****的东风景逸X5私自开走。2017年7月19日,刘某庚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4000元将车辆赎回。刘某庚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8204元。
99.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胡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胡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15060元。期间,胡某甲还款9期共计人民币20763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胡某甲违约,陈伟、蒋满意安排贷后人员将胡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宝骏560私自开走。2017年7月19日,胡某甲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4300元将车辆赎回。胡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0003元。
100.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罗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罗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32500元。期间,罗某甲还款6期共计人民币2720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罗某甲违约,陈伟安排徐某甲、高行璐、周成洋、李奎将罗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黑色别克君越轿车以检查GPS骗开走。2017年7月21日,罗某甲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0000元将车辆赎回。罗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4704元。
101.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罗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罗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33000元。期间,罗某乙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2267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罗某乙违约,蒋满意和陈伟安排高行璐、周成洋将罗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现代ix25私自开走。2017年7月28日,罗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3600元将车辆赎回。罗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3270元。
102.2017年4月28日,被害人徐某癸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徐某癸实际收到人民币24970元。期间,徐某癸还款3期共计人民币1749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徐某癸违约,陈伟安排周成洋将徐某癸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7月31日,徐某癸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0000元将车辆赎回。徐某癸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2520元。
103.2016年12月21日、2017年5月24日,被害人徐某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徐某子实际收到人民币15360元、17120元。期间,徐某子还款8期共计30032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徐某子违约,蒋满意安排李奎将徐某子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名爵MG3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8月12日,徐某子缴款人民币23643元。徐某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被骗人民币21195元。
104.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袁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袁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19170元。期间,袁某某还款7期共计人民币20156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袁某某违约,蒋满意和陈伟带领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徐某甲将袁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荣威360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8月3日,袁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1196元将车辆赎回。袁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2182元。
105.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杜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杜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28190元。期间,杜某甲还款6期共计人民币2389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杜某甲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人员将杜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黑色别克君越轿私自开走。2017年8月3日,杜某甲一次性缴纳33860元将车辆赎回。杜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9564元。
106.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周某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8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周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30396元。期间,周某丙还款11期共计人民币47421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周某丙违约,陈伟安排周成洋将周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金色的现代名图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8月3日,周某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8168元将车辆赎回。周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45193元。
107.2017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陈某己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陈某己实际收到人民币32720元。期间,陈某己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88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陈某己违约,陈伟安排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将陈某己的车牌照为苏N*****的起亚K5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8月5日,陈某己一次性缴纳人民币55000元将车辆赎回。陈某己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1080元。
108.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卢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卢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23280元。期间,卢某乙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171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卢某乙违约,陈伟带领徐某甲、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将卢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起亚K3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8月9日,卢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1012元将车辆赎回。卢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4832元。
109.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把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2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把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17364元。期间,把某某还款10期共计人民币25309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把某某违约,陈伟安排吴涛、徐某甲、李奎、高行璐、周成洋把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大众斯柯达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8月10日,把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3700元将车辆赎回。把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1645元。
110.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董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董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58670元。期间,董某甲还款4期共计人民币308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董某甲违约,陈伟安排高行璐、周成洋、李奎将董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黑色别克君越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8月12日,陈伟以不缴纳违约金就将车辆变卖为要挟,董某甲被迫一次性缴纳人民币71779.44元将车辆赎回。董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43909.44元。
111.2017年7月18日,被害人陈某庚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陈某庚实际收到人民币17102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陈某庚违约,陈伟安排吴涛将陈某庚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东风S30车私自开走。2017年8月22日,陈某庚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6020.2元将车辆赎回。陈某庚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8918.2元。
112.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赵某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20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赵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113250元。期间,赵某丙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190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赵某丙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赵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黑色别克君越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8月27日,赵某丙被迫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29300元将车辆赎回。赵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7958元。
113.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陈某辛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陈某辛实际收到人民币10695元。期间,陈某辛还款3期共计人民币8855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陈某辛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陈某辛的车牌照为苏N*****的北汽幻速轿车H3私自开走。2017年8月29日,陈某辛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0000元将车辆赎回。陈某辛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8160元。
114.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戴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戴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23880元。期间,戴某甲还款6期共计人民币2052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戴某甲违约,陈伟安排吴涛、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徐某甲将戴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起亚K3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8月30日,戴某甲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4000元将车辆赎回。戴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0640元。
115.2017年6月29日,被害人杨某丁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杨某丁实际到32920元。期间,杨某丁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842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杨某丁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杨某丁的车牌照为苏N*****的别克威朗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8月31日,杨某丁一次性缴纳人民币56000元将车辆赎回。杨某丁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1508元。
116.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邹某某介绍左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4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左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15120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左某某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左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悦达起亚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9月1日,左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40000元将车辆赎回。左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4880元。
117.2017年6月6日,被告人石某某介绍徐某丑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徐某丑实际收到人民币31820元。期间,徐某丑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15513.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徐某丑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徐某丑的车牌照为苏N*****的起亚智跑私自开走。2017年9月4日,徐某丑一次性缴纳人民币51000元将车辆赎回。徐某丑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4693.4元。
118.2017年7月5日,被告人石某某介绍陈某壬、许某己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20000元,分3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陈某壬、许某己实际收到人民币102420元。期间,许某己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425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陈某壬违约,陈伟安排吴涛、李奎、高行璐、徐某甲将陈某壬的车牌照为苏N*****的宝马525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9月6日,陈某壬、许某己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08000元将车辆赎回。陈某壬、许某己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48080元。
119.2017年6月9日,被害人周某丁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8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周某丁实际收到人民币13300元。期间,周某丁还款3期共计人民币617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周某丁违约,陈伟安排吴涛、高行璐、李奎、徐某甲将周某丁的车牌照为苏N*****的海马福美来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9月12日,周某丁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6000元将车辆赎回。周某丁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8840元。
120.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石某某介绍姜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姜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23370元。期间,姜某乙还款4期共计人民币1332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姜某乙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姜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北京现代朗动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9月15日,姜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0000元将车辆赎回。姜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9950元。
121.2017年8月3日,被害人徐某寅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徐某寅实际收到人民币69608元,由被告人刘某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期间,公司肆意认定徐某寅违约,陈伟安排徐某甲、周成洋将徐某寅的车牌照为苏N*****的黑色三菱欧蓝德SUV车私自开走。2017年9月6日,徐某寅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17200元将车辆赎回。徐某寅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47592元。
122.2017年6月2日,被害人张某寅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张某寅实际收到人民币12195元。期间,张某寅还款3期共计人民币916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张某寅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张某寅的车牌照为苏N*****的大众朗行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9月16日,张某寅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8000元将车辆赎回。张某寅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4965元。
123.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邹某某介绍陆某乙以其弟弟陆某丙车辆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7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陆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66550元。期间,陆某乙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1607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陆某丙违约,蒋满意和陈伟带领李奎、高行璐将陆某丙的车牌照为苏H*****的紫檀红色别克君越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9月20日,陆某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83000元将车辆赎回。陆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2524元。
124.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焦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5000元,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焦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38370元。期间,焦某某还款4期共计人民币758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焦某某违约,陈伟安排吴涛、李奎、高行璐将焦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本田杰德车私自开走。2017年9月24日,焦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56888元将车辆赎回。焦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6098元。
125.2017年7月5日,被告人邹某某介绍李某壬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李某壬实际收到人民币46505元。期间,李某壬还款2期共计956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李某壬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李某壬的车牌照为苏N*****的银灰色斯柯达明锐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9月30日,李某壬一次性缴纳人民币59500元将车辆赎回。李某壬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2559元。
126.2017年8月2日,被害人明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明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11070元。期间,明某某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288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明某某违约,陈伟安排丰驰、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到沭阳县庙头镇小店村将明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现代瑞纳车私自开走。2017年10月9日,明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0000元将车辆赎回。明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1810元。
127.2017年7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张某卯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张某卯实际收到人民币55000元。期间,张某卯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202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张某卯违约,陈伟安排丰驰、吴涛、李奎、高行璐将张某卯的车牌照为苏N*****的银色一汽大众速腾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10月10日,张某卯一次性缴纳人民币70000元将车辆赎回。张某卯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7028元。
128.2017年5月8日,被害人吴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吴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23370元。期间,吴某乙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1665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吴某乙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吴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众泰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10月10日,吴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7400元将车辆赎回。吴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0680元。
129.2017年8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姚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2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姚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27240元。期间,姚某乙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136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姚某乙违约,陈伟安排徐某甲、高行璐、李奎、吴涛将姚某乙的车牌照为苏A*****的名爵瑞行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10月14日,姚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50000元将车辆赎回。姚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4120元。
130.2017年4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马某丁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马某丁实际收到人民币15320元。期间,马某丁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11235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马某丁违约,陈伟安排丰驰、吴涛、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将马某丁的车牌照为苏N*****的东风景逸X5车私自开走。2017年10月17日,马某丁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6067元将车辆赎回。马某丁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1982元。
131.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邹某某介绍钱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分3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钱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10470元。期间,钱某甲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136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钱某甲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钱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长安悦翔V7车私自开走。2017年10月20日,钱某甲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5680元将车辆赎回。钱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6570元。
132.2017年8月18日,被害人王某辰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某辰实际收到人民币42020元。期间,王某辰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525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某辰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王某辰的车牌照为苏N*****的别克君威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10月20日,王某辰一次性缴纳人民币60000元将车辆赎回。王某辰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3230元。
133.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颜某某介绍陈某癸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陈某癸实际到人民币16820元。期间,陈某癸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235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陈某癸违约,陈伟安排丰驰、吴涛、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将陈某癸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东风悦达起亚K3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10月21日,陈某癸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3167元将车辆赎回。陈某癸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8701元。
134.2017年7月5日,被告人颜某某介绍张某辰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张某辰实际收到人民币71708元。期间,张某辰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262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张某辰违约,陈伟安排丰驰、李奎、高行璐将张某辰的车牌照为苏N*****的长别克君威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10月23日,张某辰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00000元将车辆赎回。张某辰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0916元。
135.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徐某卯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徐某卯实际收到人民币23970元。期间,徐某卯还款6期共计人民币2001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徐某卯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徐某卯的车牌照为苏N*****的红色尼桑骐达车私自开走。2017年10月30日,徐某卯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4000元将车辆赎回。徐某卯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0010元。
136.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邹某某介绍万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万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36104元。期间,万某某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7759元,后公司肆意认定万某某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万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现代悦动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11月7日,万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46946元将车辆赎回。万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8601元。
137.2017年8月1日,被告人石某某介绍翁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7000元,分3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翁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58990元。期间,还款2期,一共人民币4183元。2017年11月1日,从该公司实际借款人民币52620元还第一期贷款。后公司肆意认定翁某某违约,蒋满意安排吴涛、高行璐、李奎、周成洋将翁某某车牌照为苏N*****的大众帕萨特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11月10日,翁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11000元将车辆赎回。翁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56193元。
138.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钱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钱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33820元。期间,钱某乙还款6期共计人民币2648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钱某乙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钱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别克君威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11月13日,钱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42000元将车辆赎回。钱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4664元。
139.2017年10月10日,被害人韩某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韩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84620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韩某丙违约,蒋满意安排吴涛、高行璐、李奎将韩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黑色沃尔沃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11月13日,韩某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35050元将车辆赎回。韩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50430元。
140.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张某巳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张某巳实际收到人民币28220元。期间,张某巳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3697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张某巳违约,蒋满意安排高行璐将张某巳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哈弗H6车私自开走。2017年11月13日,张某巳一次性缴纳人民币45500元将车辆赎回。张某巳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097元。
141.2017年7月25日,被害人华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华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54606元。期间,华某某还款3期共计人民币9642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华某某违约,蒋满意安排贷后人员将华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11月15日,华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60000元将车辆赎回。华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5036元。
142.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费某甲介绍仲某丁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9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仲某丁实际收到人民币177519元。期间,仲某丁还款3期共计人民币2975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仲某丁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仲某丁的车牌照为苏N*****的奥迪A6私自开走。2017年11月7日,仲某丁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10000元将车辆赎回。仲某丁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62235元。
143.2017年5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潘某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潘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19645元。期间,潘某丙还款6期共计人民币1673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潘某丙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潘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起亚K3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11月20日,潘某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3000元将车辆赎回。潘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0089元。
144.2017年11月6日,被害人张某午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张路玖实际收到人民币32520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张路玖违约,蒋满意安排贷后人员将张某午的车牌照为苏N*****的大众帕萨特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11月24日,张路玖一次性缴纳人民币58000元将车辆赎回。张某午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5480元。
145.2017年9月22日,被害人杨某戊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9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杨某戊实际收到人民币24720元。期间,杨某戊还款9期共计人民币3557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杨某戊违约,蒋满意安排吴涛、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将杨某戊的车牌照为苏N*****的北京现代黑色哈弗H6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11月24日,杨某戊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2000元违约金将车辆赎回继续还贷。杨某戊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2854元。
146.2017年3月28日,朱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苏N*****的日产轩逸轿车),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朱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32320元。2017年11月3日,朱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苏N*****的凯迪拉克轿车),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朱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46170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朱某乙违约,蒋满意安排周成洋将朱某乙两辆车私自开走。朱某乙缴纳人民币71667元将车辆赎回。朱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4875元。
147.2017年8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介绍胡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3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胡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19770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胡某乙违约,蒋满意安排贷后人员将胡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东风标致308轿车私自开走。胡某乙无力承担一次清结清款无法把车辆赎回,后公司把胡某乙车辆变卖,所得钱款人民币27000元。朱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7230元。
148.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姚某甲介绍周某戊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周某戊实际收到人民币60607元。期间,周某戊还款3期共计11189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周某戊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周某戊的车牌照为苏N*****的北京现代索纳塔8车私自开走。2017年11月30日,周某戊一次性缴纳人民币80000元将车辆赎回。周某戊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0582元。
149.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为介绍彭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彭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23180元。期间,彭某某还款10期共计人民币342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彭某某违约,陈伟安排高行璐、吴涛将彭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大众凌度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12月1日,彭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0000元将车辆赎回。彭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41020元。
150.2017年8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孟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孟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37170元。期间,孟某某还款3期共计人民币1419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孟某某违约,蒋满意、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孟某某妻子黎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本田杰德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12月8日,孟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44000元将车辆赎回。孟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1020元。
151.2017年8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介绍陈某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陈某子实际收到人民币92400元。期间,陈某子还款4期共计人民币2110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陈某子违约,蒋满意安排吴涛、高行璐将陈某子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丰田锐志轿车私自开走。201年12月12日,陈某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18000元将车辆赎回。陈某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46708元。
152.2017年10月26日,被害人吴某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吴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19870元。期间,吴某丙还款1期共计266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吴某丙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吴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12月12日,吴某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2000元将车辆赎回。吴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4794元。
153.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董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董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31700元。期间,董某乙还款9期共计人民币4080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董某乙违约,陈伟安排高行璐、周成洋将董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起亚智跑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12月23日,董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2000元将车辆赎回。董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41104元。
154.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石某某介绍陆某丁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陆某丁实际收到人民币54906元。期间,陆某丁还款4期共计人民币22342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陆某丁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陆某丁的车牌照为苏N*****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12月23日,陆某丁一次性缴纳人民币64714元将车辆赎回。陆某丁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2150元。
155.2017年7月19日,被害人程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2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程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111200元。期间,程某甲还款4期共计人民币25232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程某甲违约,蒋满意安排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将程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大众途观车私自开走。2017年12月27日,程某甲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25160将车辆赎回。程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9192元。
156.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苗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6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苗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20640元。期间,苗某某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2767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苗某某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苗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起亚K5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12月27日,苗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4334元将车辆赎回。苗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6461元。
157.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费某甲介绍孙某丁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7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孙某丁实际收到人民币12470元。期间,孙某丁还款3期共计人民币5511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孙某丁违约,蒋满意安排贷后人员将孙某丁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中华V3车私自开走。2017年12月27日,孙某丁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5600元将车辆赎回。孙某丁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8641元。
158.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石某某介绍王某巳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6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某巳实际收到人民币20120元。期间,王某巳还款4期共计人民币1106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某巳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王某巳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福特福瑞斯车私自开走。2018年1月2日,王某巳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6000元将车辆赎回。王某巳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6948元。
159.2017年7月11日,被告人费某甲介绍赵某丁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3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赵某丁实际收到人民币123013元。期间,赵某丁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34097.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赵某丁违约,蒋满意安排高行璐、吴涛、周成洋将赵某丁的车牌照为苏N*****的黑色的本田汉兰达SUV车私自开走。2018年1月3日,赵某丁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32648元将车辆赎回。赵某丁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43732.8元。
160.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倪某甲介绍许某庚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8000元,分3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许某庚实际收到人民币35534元。期间,许某庚还款1期共计716.2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许某庚违约,蒋满意安排贷后人员将许某庚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北京现代轿车私自开走。2018年1月16日,许某庚一次性缴纳人民币45500元将车辆赎回。许某庚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0682.2元。
161.2017年8月5日,被害人余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余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42520元。期间,余某某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26235元,后公司肆意认定余某某违约,蒋满意安排贷后人员将余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北京现代途胜SUV车私自开走。2018年1月10日,余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48000元将车辆赎回。余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1715元。
162.2017年8月9日,被害人王某午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某午实际收到88120元。期间,王某午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52056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某午违约,蒋满意安排丰驰、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将王某午的车牌照为苏N*****的奥迪A6L轿车私自开走。2018年1月11日,王某午一次性缴纳人民币75000元将车辆赎回。王某午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8936元。
163.2017年8月9日,被告人姚某甲介绍洪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洪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40320元。期间,洪某某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26235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洪某某违约,蒋满意安排贷后人员将洪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东风本田缤智车私自开走。2018年1月11日,洪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46000元将车辆赎回。洪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1915元。
164.2017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张某未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张某未实际收到人民币53806元。期间,张某未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507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张某未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张某未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北京现代IX35车私自开走。2018年1月15日,张某未一次性缴纳人民币75120元将车辆赎回。张某未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6384元。
165.2017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李某癸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3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李某癸实际收到人民币36290元。期间,李某癸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2262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李某癸违约,陈伟安排丰驰、李奎、周成洋将李某癸的车牌照为苏N*****的丰田车私自开走。2018年1月15日,李某癸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8664元将车辆赎回。李某癸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4994元。
166.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邹某某介绍周某己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7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周某己实际收到人民币23920元。期间,周某己还款4期共计人民币1986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周某己违约,蒋满意安排丰驰、周成洋将周某己的车牌照为苏N*****的红色别克英朗车私自开走。2018年1月15日,周某己一次性缴纳25577元将车辆赎回。周某己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1521元。
167.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刘某乙介绍杨某己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杨某己实际收到人民币19920元。期间,杨某己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266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杨某己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杨某己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长安CS75车私自开走。2018年1月15日,杨某己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1217元将车辆赎回。杨某己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3961元。
168.2017年8月9日,被害人吴某丁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吴某丁实际收到人民币46385元。期间,吴某丁还款4期合计人民币10796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吴某丁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吴某丁的车牌照为苏N*****的马自达轿车私自开走。2018年1月17日,吴某丁一次性缴纳人民币57000元将车辆赎回。吴某丁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1411元。
169.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介绍李某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8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李某子实际收到人民币265094元。期间,李炜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28768.5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李炜违约,蒋满意、陈伟带领周成洋、李奎、高行璐、丰驰将李某子的车牌照为苏N*****的奥迪Q7车私自开走。2018年1月17日,李某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20000元将车辆赎回。李某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83674.5元。
170.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赵某戊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赵某戊实际收到人民币19270元。期间,赵某戊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5332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许雪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赵某戊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海马S5轿车私自开走。2018年1月18日,赵某戊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3940元将车辆赎回。赵某戊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0002元。
171.2017年12月2日,被告人费某甲介绍张某申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5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张某申实际收到人民币37720元。期间,张某申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60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张某申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张某申的车牌照为苏N*****的雪佛兰迈锐宝车私自开走。2018年1月24日,张某申缴纳人民币56400元将车辆赎回。张某申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4680元
172.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马某甲介绍原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原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27590元。期间,原某某还款11期共计人民币38816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原某某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原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大众朗逸车私自开走。2018年1月19日,原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4217元将车辆赎回。原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45443元。
173.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倪某甲介绍陈某丑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90000元,分3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陈某丑实际收到人民币82659元。期间,陈某丑还款1期共计1491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陈某丑违约,陈伟安排丰驰、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将陈某丑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大众途观轿车私自开走。2018年1月19日,陈某丑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04000元将车辆赎回。陈某丑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2832元。
174.2017年8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刘某辛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刘某辛实际收到人民币32120元。期间,刘某辛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2107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刘某辛违约,陈伟安排倪坤、李奎、高行璐到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刘某辛老家将刘某辛的车牌照为苏N*****的迈锐宝车私自开走。2018年1月20日,刘某辛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8000元将车辆赎回。刘某辛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6950元。
175.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邹某某介绍戴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3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戴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19770元。期间,戴某乙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892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戴某乙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戴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起亚K3车私自开走。2018年1月20日,戴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0450元将车辆赎回。戴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9604元。
176.2017年10月12日,被害人胡某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胡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93748元。期间,胡某丙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10467.3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胡某丙违约,陈伟安排丰驰、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将胡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墨绿色捷豹XF车私自开走。2018年1月22日,胡某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25006.67元将车辆赎回。胡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41726元。
177.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费某甲介绍张某酉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7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张某酉实际收到人民币31828.7元。期间,张某酉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3731.6元。后公司把他人违约信息当成张某酉违约,蒋满意安排高行璐、周成洋、李奎将张某酉的车牌照为苏N*****的现代悦动私自开走。2018年1月23日,张某酉提出提前结清贷款,张某酉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7120元将车辆赎回,“幸福车贷”退款人民币2340元。张某酉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6682.9元。
178.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邹某某介绍谢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10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谢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24420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谢某乙违约,蒋满意安排丰驰、高行璐、周成洋、李奎将谢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北京现代明阁轿车私自开走。2018年1月23日,谢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47800元将车辆赎回。谢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3380元。
179.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邹某某介绍单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单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15520元。期间,单某甲还款1期共计2147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单某甲违约,蒋满意安排贷后人员将单某甲的车牌照为苏苏N*****的北汽威旺S50车私自开走。2018年1月25日,单某甲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0213元将车辆赎回。单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6840元。
180.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黄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7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黄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33504元。期间,黄某某还款3期共计人民币608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黄某某违约,陈伟安排丰驰、李奎将黄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长安CS35车私自开走。2018年1月25日,黄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41550元将车辆赎回。黄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4130元。
181.2017年8月8日,被告人费某甲介绍孙某戊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孙某戊实际收到人民币32820元。期间,孙某戊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421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孙某戊违约,蒋满意、陈伟带领丰驰、李奎、高行璐将孙某戊的车牌照为苏N*****的北京现代ix35车私自开走。2018年1月26日,孙某戊一次性缴纳人民币40004元将车辆赎回。孙某戊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1398元。
182.2017年11月20日,被害人周某庚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6000元,分8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周某庚实际收到人民币11940元。期间,周某庚还款2期共计48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周某庚违约,陈伟安排丰驰、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倪坤将周某庚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江淮瑞风S3车私自开走。2018年1月25日,周某庚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2000元将车辆赎回。周某庚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4860元。
183.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陆某戊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陆某戊实际收到人民币53106元。期间,陆某戊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1607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陆某戊违约,陈伟和蒋满意带领丰驰、吴涛、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将陆某戊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雪佛莱科鲁兹车私自开走。2018年1月27日,陆某戊一次性缴纳人民币50500元将车辆赎回。陆某戊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3464元。
184.2017年12月19日,被害人王某未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某未实际收到人民币17451元。期间,王某未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1236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某未违约,陈伟安排丰驰、高行璐、倪坤将王某未的车牌照为苏N*****的云母红吉利远景车私自开。2018年1月29日,王某未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3700元将车辆赎回。王某未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7485元。
185.2017年5月9日,被告人倪某甲介绍陈某寅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陈某寅实际收到人民币15420元。期间,陈某寅还款8期共计人民币17856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陈某寅违约,陈伟安排丰驰、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将陈某寅的车牌照为苏N*****的雪佛兰车私自开走。2018年1月29日,陈某寅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0000元将车辆赎回。陈某寅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2436元。
186.2017年12月21日,被害人周某辛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5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周某辛实际收到人民币41264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周某辛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周某辛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哈佛H6车私自开走。2018年2月1日,周某辛一次性缴纳人民币67000元将车辆赎回。周某辛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5736元。
187.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倪某甲介绍杜某乙以杜某丙车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杜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72398元。期间,杜某乙还款3期,后公司肆意认定杜某戊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杜某戊的车牌照为苏N*****的黑色别克君越车私自开走。2018年2月2日,杜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01000元将车辆赎回。杜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40235.89元。
188.2017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尚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尚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50220元。期间,尚某甲还款6期合计人民币3768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尚某甲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尚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黑色大众帕萨特车私自开走。2018年2月2日,尚某甲一次性缴纳人民币50000元将车辆赎回。尚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7460元。
189.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倪某甲介绍范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范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90940元。期间,范某甲还款3期合计人民币15701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范某甲违约,陈伟安排丰驰、周成洋将范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东风日产天籁车私自开走。2018年2月5日,范某甲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13500元将车辆赎回。范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8261元。
190.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费某甲介绍闫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闫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15420元。期间,闫某某还款3期合计人民币11442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闫某某违约,陈伟安排李奎、高行璐将闫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南京依维柯车私自开走。2018年2月7日,闫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4000元将车辆赎回。闫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0022元。
191.2017年9月6日,被害人朱某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朱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20670元。期间,朱某丙还款4期合计人民币1898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朱某丙违约,陈伟和蒋满意将朱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长安悦翔车私自开走。2018年2月9日,朱某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4000元将车辆赎回。朱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2318元。
192.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介绍马某戊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马某戊实际收到人民币35999元。期间,马某戊还款1期合计人民币2211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马某戊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马某戊的车牌照为苏N*****的灰色长安S35SUV车私自开走。2018年2月10日,马某戊一次性缴纳人民币55000元将车辆赎回。马某戊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1212元。
193.2017年12月9日,被告人倪某甲介绍苏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苏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19870元。期间,苏某乙还款2期,后公司以肆意认定苏某乙违约,陈伟安排贷后将苏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帝豪GS车私自开走。2018年2月10日,苏某乙被迫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2000元将车辆赎回后继续还款,共还款人民币27902元。苏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0032元。
194.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尹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尹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19270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尹某乙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尹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东风AX7越野车私自开走。2018年2月11日,尹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5000元将车辆赎回。尹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5730元。
195.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徐某辰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80000元,分3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徐某辰实际收到人民币268926元。期间,徐某辰还款2期合计人民币22912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徐某辰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徐某辰的车牌照为苏N*****的福特探险者越野车私自开走。2018年2月12日,徐某辰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10000元将车辆赎回。徐某辰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63986元。
196.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姚某甲介绍宋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宋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53270元。期间,宋某乙还款5期合计人民币33985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宋某乙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宋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丰田凯美瑞轿车私自开走。2018年2月23日,宋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51300元将车辆赎回。宋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人民币32015元。
197.2017年12月11日,被害人曹某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曹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32020元。期间,曹某丙还款1期合计421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曹某丙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曹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传旗GA8车私自开走。2018年2月14日,曹某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55670元将车辆赎回。曹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7864元。
198.2017年5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刘某壬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刘某壬实际收到人民币15520元。期间,刘某壬还款9期合计人民币20223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刘某壬违约,陈伟安排丰驰、徐某乙、倪坤将刘某壬的车牌照为苏N*****的紫色马自达5车私自开走。2018年2月14日,刘某壬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5100元将车辆赎回。刘某壬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0703元。
199.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介绍孙某己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高某丁实际收到人民币86020元。期间,高某丁还款6期合计人民币6248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高某丁违约,陈伟安排李奎、高行璐将高某丁的车牌照为苏N*****的本田艾力申车私自开走。2018年2月14日,高某丁一次性缴纳人民币90000元将车辆赎回。高某丁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66464元。
200.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苏某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苏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25770元。期间,苏某丙还款11期合计人民币333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苏某丙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苏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一汽奔腾X80车偷开回停放在公司仓库,2018年2月14日,苏某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0500元将车辆赎回。苏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1360元。
201.2017年7月11日,被告人费某甲介绍孙某庚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5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孙某庚实际收到人民币31203.5元。期间,孙某庚还款6期共计人民币11548.9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孙某庚违约,蒋满意安排丰驰、李奎、高行璐将孙某庚的车牌照为苏N*****的大众车私自开走。2018年2月23日,孙某庚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6000元将车辆赎回。孙某庚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6345.48元。
202.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倪某甲介绍孙某辛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孙某辛实际收到人民币29645元。期间,孙某辛还款8期共计人民币30976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孙某辛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孙某辛的车牌照为苏N*****的哈弗H6车私自开走。2018年2月18日,孙某辛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8000元将车辆赎回。孙某辛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9331元。
203.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邹某某介绍张某戌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张某戌实际收到人民币15120元。期间,张某戌还款6期共计人民币12939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张某戌违约,陈伟、蒋满意安排丰驰、李奎、倪坤将张某戌的车牌照为苏N*****的别克威朗轿车私自开走。2018年2月25日,张某戌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3800元将车辆赎回。张某戌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1565元。
204.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石某某介绍高某戊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高某戊实际收到人民币23200元。期间,高某戊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1708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高某戊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高某戊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雪佛兰科鲁兹私自开走。2018年2月25日,高某戊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2000元将车辆赎回。高某戊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5880元。
205.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邹某某介绍朱某丁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朱某丁实际收到人民币35900元。期间,朱某丁还款6期共计人民币13132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朱某丁违约,陈伟安排丰驰、倪坤、李奎将朱某丁的车牌照为苏N*****的东方日产蓝鸟私自开走。2018年3月2日,朱某丁一次性缴纳人民币51300元将车辆赎回。朱某丁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8532元。
206.2017年7月27日,被害人周某壬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周某壬实际收到人民币55406元。期间,周某壬还款7期共计人民币3999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周某壬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周某壬的车牌照为苏N*****的福特新福克斯轿车私自开走。2018年3月2日,周某壬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0000元将车辆赎回。周某壬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4592元。
207.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邱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5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邱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41068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邱某甲违约,蒋满意安排吴涛、李奎、高行璐、周成洋、丰驰将邱某甲的车牌照为苏E*****的本田思域车私自开走。邱某甲陆续缴纳人民币64640元将车辆赎回。邱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4732元。
208.2017年12月16日,被害人杜某丁用郭某乙车辆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杜某丁实际收到人民币19170元。期间,郭某乙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532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郭某乙违约,蒋满意安排丰驰、倪坤、李奎、高行璐将郭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起亚K3轿车私自开走。2018年3月2日,杜某丁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2800元将车辆赎回。杜某丁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8958元。
209.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姚某甲介绍沈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沈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17946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沈某乙违约,蒋满意、陈伟带领徐某乙将沈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红色长安逸动车私自开走。2018年3月5日,沈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0500元将车辆赎回。沈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2554元。
210.2018年1月23日,被害人汤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4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汤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27600元。期间,汤某某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359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汤某某违约,陈伟安排倪坤、徐某乙将汤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陆丰X7车私自开走。2018年3月5日,汤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48000元将车辆赎回。汤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3994元。
211.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周某癸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26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周某癸实际收到人民币21420元。期间,周某癸还款6期共计人民币16602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周某癸违约,蒋满意安排丰驰、高行璐将周某癸的车牌照为苏N*****的众泰T600车私自开走。2018年3月10日,周某癸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3000元将车辆赎回。周某癸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8182元。
212.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石某某介绍王某申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90000元,分3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某申实际收到人民币82659元。期间,王某申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2983.49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某申违约,蒋满意安排丁某甲到宿迁市泗阳县王集镇将王某申的车牌照为苏N*****的现代新胜达越野车私自开走。2018年3月12日,王某申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01000元将车辆赎回。王某申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1324.49元。
213.2017年12月3日,被害人侍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侍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24820元。期间,侍某甲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328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侍某甲违约,陈伟、蒋满意带领丰驰、倪坤将侍某甲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别克英朗车强行开走。2018年3月13日,侍某甲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4700元将车辆赎回。侍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3160元。
214.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邹某某介绍周某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周某子实际收到人民币33500元。期间,周某子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3276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周某子违约,陈伟安排丁某甲、丰驰、李奎、高行璐将周某子的车牌照为苏N*****的宝骏730商务车私自开走。2018年3月13日,周某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41000元将车辆赎回。周某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0776元。
215.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郑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郑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26703元。期间,郑某某还款8期共计人民币2377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郑某某违约,陈伟安排丰驰、倪坤、王雷将郑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起亚智跑越野车私自开走。2018年3月17日,郑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3000元将车辆赎回。郑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0067元。
216.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邹某某介绍丁某戊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2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丁某戊实际收到人民币35820元。期间,丁某戊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221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丁某戊违约,陈伟安排丰驰、倪坤、徐某乙将丁某戊的车牌照为鲁Q*****的北京现代车私自开走。2018年3月19日,丁某戊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4000元将车辆赎回。丁某戊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0280元。
217.2017年11月17日,被害人王某酉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5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某酉实际收到人民币70957.5元。期间,王某酉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401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某酉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王某酉的车牌照为苏N*****的奥迪A6L车私自开走。2018年3月19日,王某酉一次性缴纳人民币80000元将车辆赎回。王某酉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3060.5元。
218.2018年1月12日,被害人许某辛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许某辛实际收到人民币23420元。期间,许某辛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318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许某辛违约,陈伟安排丁某甲、丰驰、倪坤、李奎将许某辛的车牌照为苏N*****的长安CS75开走。2018年3月19日,许某辛被迫一次性缴纳人民币42800元将车辆赎回。许某辛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2560元。
219.2017年10月17日,被害人邱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邱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29620元。期间,邱某乙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1847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邱某乙违约,蒋满意安排倪坤、丰驰、丁某甲、李奎、徐某乙邱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别克英朗车私自开走。2018年3月19日,邱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3490元将车辆赎回。邱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2350元。
220.2017年9月1日,被告人员姚某甲介绍王某戌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分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某戌实际收到人民币43220元。期间,王某戌还款4期共计人民币5432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某戌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王某戌的车牌照为苏N*****的现代索八轿车私自开走。2018年3月26日,王某戌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0000元将车辆赎回。王某戌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1100元。
221.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介绍代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2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代某某实际收到20370元。期间,代某某还款5期共计1332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代某某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代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宝骏730面包车私自开走。2018年3月26日,代某某一次性缴纳25000元将车辆赎回。代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7950元。
222.2017年12月25日,被害人佘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6000元,分3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佘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12820元。期间,佘某某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573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佘某某违约,陈伟安排丰驰、倪坤到重庆市将佘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金杯750面包车私自开走。2018年4月13日,佘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0700元将车辆赎回。佘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614元。
223.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姚某甲介绍项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3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项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31286元。期间,项某某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6783.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项某某违约,蒋满意安排丁某甲、倪坤、高行璐、王雷将项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宝来轿车私自开走。2018年4月25日,项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8000元将车辆赎回。项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3497.4元。
224.2017年7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沈某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沈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17597.6元。期间,沈某丙还款9期共计人民币17865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沈某丙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沈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雪佛兰赛欧轿车私自开走。2018年4月25日,沈某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3000将车辆赎回。沈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3267.4元。
225.2018年3月15日,被害人耿某甲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分3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耿某甲实际收到人民币54900元。期间,耿某甲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216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耿某甲违约,陈伟安排倪坤、高行璐、王雷将耿某甲车牌照为苏N*****的大众途安车私自开走。2018年5月2日,耿某甲一次性缴纳人民币88000元将车辆赎回。耿某甲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5268元。
226.2017年9月2日,被告人石某某介绍耿某乙用耿某丙车辆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耿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42520元。期间,耿某乙还款7期共计人民币36729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耿某丙违约,陈伟、蒋满意安排贷后人员将耿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别克君威轿车车私自开走。2018年5月3日,耿某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4000元将车辆赎回。耿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8209元。
227.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沈某丁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沈某丁实际收到人民币139500元。期间,沈某丁还款3期共计人民币40622.67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沈某丁违约,陈伟安排倪坤、李奎、高行璐、王雷将沈某丁的车牌照为苏N*****的凯迪拉克XT528TSUV车私自开走。2018年5月7日,沈某丁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44135元将车辆赎回。沈某丁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45257.67元。
228.2017年7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张某亥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张某亥实际收到人民币15520元。期间,张某亥还款8期共计人民币17529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张某亥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张某亥的车牌照为苏N*****的荣威车私自开走。2018年5月9日,张某亥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0400元将车辆赎回。张某亥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2409元。
229.2017年9月17日,被害人侍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6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侍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21320元。期间,侍某乙还款6期共计人民币16602元,后公司肆意认定侍某乙违约,陈伟安排丁某甲、徐某乙、高行璐将侍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现代灵动轿车私自开走。2018年3月27日,侍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5400元将车辆赎回。侍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0682元。
230.2017年6月20日,被害人王某亥以胡某丁车辆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某亥实际收到人民币40520元。期间,胡某丁还款10期共计人民币5247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某亥违约,蒋满意安排丁某甲、高行璐、王雷将胡某丁的车牌照为苏C*****的奔驰C200车私自开走。2018年5月28日,王某亥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5047元将车辆赎回。胡某丁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6997元。
231.2017年6月1日,被害人杨某庚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4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杨某庚实际收到31820元。期间,杨某庚还款6期共计2648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杨某庚违约,陈伟安排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吴涛将杨某庚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现代名图轿车私自开走。2017年12月2日,杨某庚一次性缴纳18000元违约金将车辆赎回继续还贷,后杨某庚还款6期共计25404元,12期合计还款51888元。杨某庚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8068元。
232.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谢某甲介绍马某己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8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马某己实际收到人民币26170元。期间,马某己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3151.9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马某己违约,陈安排贷后人员将马某己的车牌照为苏N*****的起亚福瑞迪车私自开走。2018年5月11日,马某己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270元将车辆赎回。马某己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9681.9元。
233.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颜某某介绍王甲1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5000元,分3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甲1实际收到人民币50030元。期间,王甲1还款人民币9757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甲1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王甲1的车牌照为苏N*****的马自达银色车私自开走。后王甲1去法院起诉,法院调解,公司归还王甲1车辆并持续贷款半年,王甲1还款人民币64907元。王甲1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4877元。
234.2017年12月2日,被害人韩某丁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分3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韩某丁实际收到人民币55412元。期间,韩某丁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11831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韩某丁违约,陈伟安排尹某甲、王雷将韩某丁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悦达起亚K4私自开走。2018年6月20日,韩某丁一次性缴纳人民币65000元将车辆赎回。韩某丁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2119元。
235.2018年2月10日,被害人卢某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卢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45770元。期间,卢某丙还款3期共计人民币17292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卢某丙违约,王雷安排倪坤、尹某甲将卢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大众迈腾车私自开走。2018年6月22日,卢某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50200元将车辆赎回。卢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1722元。
236.2018年1月8日,被害人费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4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费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19900元。期间,费某乙还款4期共计人民币1024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费某乙违约,蒋满意安排贷后人员将费某乙的车牌照为苏F*****的东风风行轿车私自开走。2018年6月25日,费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8000元将车辆赎回。费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8340元。
237.2018年1月19日,被害人王甲2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甲2实际收到人民币42520元。期间,王甲2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26235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甲2违约,蒋满意安排倪坤、尹某甲、王雷将王甲2的车牌照为苏N*****的别克君越车私自开走。2018年6月25日,王甲2一次性缴纳人民币45000元将车辆赎回。王甲2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8715元。
238.2018年3月9日,被告人石某某介绍陈某卯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陈某卯实际收到人民币45500元。期间,陈某卯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668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陈某卯违约,蒋满意安排倪坤、尹某甲将陈某卯的车牌照为苏N*****的别克威朗车私自开走。2018年6月27日,陈某卯一次性缴纳人民币70000元将车辆赎回。陈某卯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1180元。
239.2018年1月18日,被害人崔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30000元,分3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崔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128500元。期间,崔某某还款4期共计人民币25656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崔某某违约,蒋满意安排倪坤、尹某甲、王雷将崔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奔驰C200L车私自开走。2018年6月29日,崔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20000元将车辆赎回。崔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7156元。
240.2018年2月26日,被害人王甲3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甲3实际收到人民币18500元。期间,王甲3还款4期共计人民币7303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甲3违约,蒋满意安排倪坤、王雷将王甲3的车牌照为苏N*****的宝骏730MPV私自开走。2018年6月29日,王甲3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5000元将车辆赎回。王甲3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3803元。
241.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谢某甲介绍朱某戊以宋某丙车辆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朱某戊实际收到31920元。期间,朱某戊还款6期共计2528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宋某丙违约,蒋满意安排倪坤、尹某甲、王雷将宋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现代索8车私自开走。2018年7月23日,宋某丙一次性缴纳27440元将车辆赎回。宋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08044元。
242.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介绍赵某己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赵某己实际收到人民币28203元。期间,赵某己还款6期共计人民币17591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赵某己违约,蒋满意安排倪坤、尹某甲、王雷将赵某己的车牌照为苏N*****的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私自开走。2018年7月2日,赵某己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8000元将车辆赎回。赵某己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7388元。
243.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石某某介绍邵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邵某某实际收到18500元。期间,邵某某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1100元,后肆意认定邵某某违约,蒋满意安排倪坤将邵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起亚K3轿车私自开走。2018年7月9日,邵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7717元将车辆赎回。邵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0317元。
244.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颜某某介绍胡某戊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胡某戊实际收到人民币64007元。期间,胡某戊还款10期共计人民币373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胡某戊违约,蒋满意安排倪坤、尹某甲、王雷将胡某戊的车牌照为苏N*****的福特蒙迪欧车私自开走。2018年7月10日,胡某戊一次性缴纳人民币58000元将车辆赎回。胡某戊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1293元。
245.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石某某介绍张某午以周某丑车辆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张某午实际收到人民币27570元。期间,张某午还款6期共计111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张某午违约,蒋满意安排倪坤、尹某甲、王雷将周某丑的车牌照为苏N*****的现代ix35轿车私自开走。2018年7月16日,张某午一次性缴纳38000元将车辆赎回。张某午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1530元。
246.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邹某某介绍程某乙以岳某某车辆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程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44770元。期间,程某乙还款6期共计人民币34584元,后肆意认定程某乙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岳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三菱欧蓝德车私自开走。2018年7月30日,程某乙被迫一次性缴纳人民币45000元将车辆赎回。程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4814元。
247.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某乙介绍史某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2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史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16720元。期间,史某丙还款7期共计人民币1647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史某丙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史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东风日产尼桑阳光私自开走。2018年7月22日,史某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4000元将车辆赎回。史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3758元。
248.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费某甲介绍丁某己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8000元,分3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丁某己实际收到人民币65208元。期间,丁某己还款7期共计人民币1954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丁某己违约,蒋满意安排倪坤、尹某甲将丁某己的车牌照为苏N*****的标致508车私自开走。2018年7月24日,丁某己一次性缴纳人民币70000元将车辆赎回。丁某己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4336元。
249.2018年1月18日,被害人王甲4车辆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5000元,分3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甲4实际收到人民币43500元。期间,王甲4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124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甲4违约,蒋满意安排倪坤、尹某甲、丁某乙、王雷将王甲4的车牌照为苏N*****的海马S5轿车私自开走。2018年7月25日,王甲4一次性缴纳人民币60831元将车辆赎回。王甲4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9731元。
250.2017年11月3日,被害人仲某戊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仲某戊实际收到人民币35999元。期间,仲某戊还款6期共计人民币13100.82元,后公司肆意认定仲某戊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仲某戊的车牌照为苏N*****的奔腾B50轿车私自开走。2018年8月6日,仲某戊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5500元将车辆赎回。仲某戊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2600.82元。
251.2018年2月26日,被害人舒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1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舒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108300元。期间,舒某某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55355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舒某某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舒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别克昂科威私自开走。2018年8月8日,舒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85000元将车辆赎回。舒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2055元。
252.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邹某某介绍张甲1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张甲1实际收到人民币46405元。期间,张甲1还款10期共计人民币47816.7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张甲1违约,蒋满意安排倪坤、尹某甲、丁某乙将张甲1的车牌照为苏N*****的海马S5SUV车私自开走。2018年8月8日,张甲1被迫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6005元将车辆赎回。张甲1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7416.7元。
253.2018年5月8日,被害人杨某辛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分3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杨某辛实际收到人民币64390元。期间,杨某辛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7171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杨某辛违约,蒋满意安排倪坤、尹某甲、王雷将杨某辛的车牌照为苏N*****的东风本田XRV私自开走。2018年8月13日,杨某辛一次性缴纳人民币86500元将车辆赎回。杨某辛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9281元。
254.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费某甲介绍杨某壬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杨某壬实际收到人民币37100元。期间,杨某壬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14312.35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杨某壬违约,陈伟、蒋满意安排贷后人员将杨某壬的车牌照为苏N*****的雪佛兰科鲁兹私自开走。2018年8月13日,杨某壬被迫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7500元将车辆赎回。杨某壬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4712.35元。
255.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姚某甲介绍朱某己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朱某己实际收到人民币198096元。期间,朱某己还款6期共计人民币112547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朱某己违约,蒋满意安排倪坤、尹某甲、丁某乙将朱某己的车牌照为苏N*****的宝马730轿车私自开走。2018年8月15日,朱某己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30000元将车辆赎回。朱某己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44691元。
256.2017年7月3日,被告人邹某某介绍周某寅用周某卯车辆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9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周某寅实际收到人民币84900元。期间,周某寅还款13期共计人民币6189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周某寅违约,蒋满意安排倪坤、尹某甲、丁某乙、王雷将周某卯的车牌照为苏N*****的广汽本田歌诗图轿车私自开走。2018年8月17日,周某寅一次性缴纳人民币42000元将车辆赎回。周某寅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8998元。
257.2018年3月12日,被害人周某辰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周某辰实际收到人民币17020元。期间,周某辰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1909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周某辰违约,蒋满意安排贷后人员将周某辰的车牌照为苏N*****的海马福美来车私自开走。2018年8月17日,周某辰一次性缴纳人民币8000元将车辆赎回。周某辰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人民币10078元。
258.2018年3月28日,被害人杜某戊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杜某戊实际收到人民币37520元。期间,杜某戊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946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杜某戊违约,蒋满意安排倪坤、尹某甲、王雷将杜某戊的车牌照为苏N*****的荣威RX5车私自开走。2018年9月4日,杜某戊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7500元将车辆赎回。杜某戊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9440元。
259.2017年12月26日,被害人谢某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谢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19670元。期间,谢某丙还款4期共计人民币10656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谢某丙违约,蒋满意安排贷后人员将谢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现代朗动车私自开走。2018年4月29日,谢某丙缴纳人民币7300元将车辆赎回继续还贷。后谢某丙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1333元与公司结清贷款。谢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1618元。
260.2017年7月10号,被告人邹某某介绍范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5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范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69633元。期间,范某乙还款13期共计人民币51844元,公司肆意认定范某乙违约,蒋满意安排吴涛、高行璐将范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北京现代名图轿车私自开走。范某乙缴纳人民币26000元违约金将车辆赎回,范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8211元。
261.2017年8月23日,被害人胡某己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8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胡某己实际收到人民币24682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胡某己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胡某己的车牌照为苏N*****的红色宝骏610汽车私自开走。2017年9月28日,胡某己缴纳人民币15000元违约金将车辆赎回,继续还贷。胡某己还贷12期共计还款人民币34036元。胡某己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4354元。
262.2017年12月13日,被害人胡某庚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分9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胡某庚实际收到人民币43120元。期间,胡某庚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13272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胡某庚违约,陈伟安排丰驰、徐某乙、李奎、高行璐将胡某庚的车牌照为苏N*****的别克君威轿车私自开走。2018年2月14日,胡某庚缴纳人民币2000元赎回继续还款。胡某庚还款8期共计人民币53088元。胡某庚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1968元。
263.2017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朱某庚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2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朱某庚实际收到人民币28583元。期间,朱某庚还款7期共计人民币1239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朱某庚违约,陈伟安排丰驰、李奎、丁某甲、高行璐、倪坤将朱某庚的车牌照为苏N*****的福特福克斯两厢轿车私自开走。2018年3月16日,朱某庚缴纳人民币2000元将车辆赎回继续还贷。朱某庚一共还贷人民币31862元,被骗取人民币5279元。
264.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丁某庚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丁某庚实际收到人民币139515元。期间,丁某庚还款10期共计人民币7855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丁某庚违约,蒋满意安排贷后人员将丁某庚的车牌照为苏N*****的奥迪A4L车私自开走。2018年6月21日,丁某庚缴纳人民币20000元将车辆赎回继续还贷。后丁某庚还款4期共计人民币31420元及一次性结清款人民币50000元。丁某庚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40455元。
265.2017年8月3日,被害人王甲5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甲5实际收到人民币22405元。期间,王甲5还款12期共计人民币29412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甲5违约,蒋满意安排倪坤、尹某甲、王雷将王甲5的车牌照为苏N*****的北京现代伊兰特私自开走。2018年7月11日,王甲5一次性缴纳人民币6416元将车辆赎回。王甲5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3423元。
266.2018年1月12日,被害人刘某癸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刘某癸实际收到人民币27400元。期间,刘某癸还款7期共计人民币14277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刘某癸违约,蒋满意安排倪坤、尹某甲将刘某癸的车牌照为苏N*****的海马轿车私自开走。2018年7月16日,刘某癸缴款人民币8000元违约金将车辆赎回继续还贷。刘某癸一共还款人民币28624元,被骗人民币1224元。
267.2017年12月23日,被告人邹某某介绍周某巳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15000元,分3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周某巳实际收到人民币112634元。期间,周某巳还款6期共计人民币2758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周某巳违约,陈伟安排倪坤、尹某甲、丁某乙将周某巳的车牌照为苏N*****的大众途观轿车私自开走。2018年8月,周某巳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12000元将车辆赎回。周某巳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6954元。
268.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费某甲介绍王甲6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甲6实际收到人民币27300元。期间,王甲6还款7期共计人民币15903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甲6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王甲6的车牌照为苏N*****的大众朗逸车私自开走。2018年10月,王甲6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3488元将车赎回。王甲6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2091元。
269.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杨某癸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杨某癸实际收到人民币24570元。期间,杨某癸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333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杨某癸违约,陈伟带徐某甲、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将杨某癸的车牌照为沪C*****的大众途安轿车私自开走。杨某癸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杨某癸的车辆转押他人。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杨某癸的车牌照为沪C*****的大众途安轿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71500元。杨某癸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50260元。
270.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王甲7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甲7实际收到人民币15020元。期间,王甲7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2247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甲7违约,陈伟带徐某甲、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将王甲7的车牌照为苏N*****的北汽威旺车私自开走。王甲7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王甲7的车辆转押他人。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王甲7的车牌照为苏N*****的北汽威旺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44200元。王甲7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1427元。
271.2017年7月21日,被害人胡某辛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胡某辛实际收到人民币54706元。期间,胡某辛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321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胡某辛违约,陈伟安排吴涛、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徐某甲将胡某辛的车牌照为苏N*****的北京现代索纳塔8代轿车私自开走。胡某辛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胡某辛的车辆转卖他人。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胡某辛的车牌照为苏N*****的北京现代索纳塔8代轿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77200元。胡某辛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5708元。
272.2017年9月4日,被害人王甲8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甲8实际收到人民币19270元。期间,王甲8还款1期共计27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甲8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王甲8的车牌照为苏C*****的长安XT轿车私自开走。王甲8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后幸福车贷公司将王甲8的车辆转押他人。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王甲8的车牌照为苏C*****的长安XT轿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55400元。王甲8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8830元。
273.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邹某某介绍房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款金额为人民币75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房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69757元。期间,房某某还款4期共计人民币15949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房某某违约,陈伟安排吴涛、高行璐、周成洋将房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北京现代名图车私自开走。房某某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后幸福车贷公司将房某某的车辆转卖他人。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房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北京现代名图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95700元。房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41892元。
274.2017年8月8日,被告人倪某甲介绍司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司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36500元。期间,司某某还款3期共计人民币654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司某某违约,陈伟安排李奎、高行璐将司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大众捷达车私自开走。司某某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司某某的车辆变卖他人。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司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大众捷达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50700元。司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0748元。
275.2017年3月28日,被害人张甲2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张甲2实际收到人民币29495元。期间,张甲2还款6期共计人民币23952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张甲2违约,陈伟安排吴涛、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将张甲2的车牌照为苏N*****的大众朗逸车私自开走。张甲2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后幸福车贷公司将张甲2的车辆转押他人。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张甲2的车牌照为苏N*****的大众朗逸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79500元。张甲2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73957元。
276.2017年7月31日,被害人蒋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蒋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93010元。期间,蒋某某还款4期共计人民币644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蒋某某违约,陈伟安排丰驰、李奎、吴涛、周成洋、高行璐将蒋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大众途观车私自开走。蒋某某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蒋某某的车辆变卖所得钱款人民币104000元。蒋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7430元。
277.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邹某某介绍张甲3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2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张甲3实际收到人民币25320元。期间,张甲3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6674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张甲3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张甲3的车牌照为苏N*****的棕色别克君越车私自开走。张甲3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后幸福车贷公司将张甲3的车辆转卖他人。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张甲3的车牌照为苏N*****的棕色别克君越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70600元。张甲3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52054元。
278.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邹某某介绍马某庚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26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马某庚实际收到人民币242926元。期间,马某庚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27116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马某庚违约,陈伟安排丰驰、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将马某庚的车牌照为苏N*****的宝马730轿车私自开走。马某庚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马某庚的车辆转卖他人。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马某庚的车牌照为苏N*****的宝马730轿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330500元。马某庚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14690元。
279.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介绍王甲9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7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甲9实际收到人民币33641元。期间,王甲9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4062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甲9违约,陈伟安排丰驰、李奎、高行璐将王甲9的车牌照为苏N*****的宝骏730车私自开走。王甲9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王甲9的车辆转卖人民币52030元。王甲9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9451元。
280.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颜某某介绍梁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5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梁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32278.5元。期间,梁某某还款7期共计人民币14703.5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梁某某违约,陈伟安排倪坤、丰驰、高行璐、李奎将梁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别克凯越轿车私自开走。梁某某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梁某某的车辆转卖。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梁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V2625的别克凯越轿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40800元。梁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3225元。
281.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介绍杨某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杨某子实际收到人民币86548元。期间,杨某子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5233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杨某子违约,陈伟安排吴涛、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将杨某子的车牌照为苏N*****的东风本田CRV车私自开走。杨某子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杨某子的车辆转卖他人,后给杨某子人民币17000元。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杨某子的车牌照为苏N*****的东风本田CRV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109200元。杨某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0885元。
282.2017年10月19日,被害人许某壬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许某壬实际收到人民币26474元。期间,许某壬还款4期共计人民币67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许某壬违约,陈伟安排丰驰、吴涛、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将许某壬的车牌照为苏N*****的江淮和悦车私自开走。许某壬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许某壬的车辆转卖他人。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许某壬的车牌照为苏N*****的江淮和悦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31500元。许某壬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1726元。
283.2017年8月28日,被害人凌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7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凌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62166元。期间,凌某某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715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凌某某违约,陈伟、蒋满意带领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将凌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北京现代IX35车强行开走。凌某某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凌某某的车辆转卖他人。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凌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北京现代IX35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58500元。凌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484元。
284.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邹某某介绍王甲10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5000元,分3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甲10实际收到人民币70592元。期间,王甲10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6272.5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甲10违约,陈伟安排丁某甲、李奎、高行璐将王甲10的车牌照为苏N*****的东风启辰车私自开走。王甲10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王甲10的车辆转卖他人。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王甲10的车牌照为苏N*****的东风启辰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85800元。王甲10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1480.5元。
285.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费某甲介绍尚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尚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21627元。期间,尚某乙还款6期共计人民币15462元,后公司由肆意认定尚某乙违约,陈伟安排丁某甲、丰驰、倪坤、徐某乙、李奎将尚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东风风行轿车菱智V3车私自开走。2018年4月25日,尚某乙以人民币27500元结清。尚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1335元。
286.2018年2月7日,被害人蔡某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蔡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22500元。期间,蔡某丙还款1期共计2693元,后公司由肆意认定蔡某丙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蔡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长安悦翔V7轿车私自开走。2018年5月15日,蔡某丙以人民币人民币30800元结清。蔡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0993元。
287.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刘某乙介绍杨某丑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分3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杨某丑实际收到人民币61000元。期间,杨某丑还款4期共计人民币12433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杨某丑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杨某丑的车牌照为苏N*****的现代车私自开走。杨某丑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杨某丑的车辆转卖他人退给杨某丑人民币5000元。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杨某丑的车牌照为苏N*****的现代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97100元。杨某丑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43533元。
288.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石某某介绍韦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韦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19410元。期间,韦某某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532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韦某某违约,陈伟安排丰驰、周成洋将韦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众泰T600轿车私自开走。韦某某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韦某某的车辆转押他人。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韦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众泰T600轿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64400元。韦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50318元。
289.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邹某某介绍郭某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20000元,分3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郭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112658元。期间,郭某丙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23355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郭某丙违约,陈伟安排丁某甲、倪坤、高行璐、王雷到宿迁市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夏圩村沈庄组家门口将郭某丙的车牌照为苏A*****的福特蒙迪欧车私自开走。郭某丙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郭某丙的车辆转卖他人。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郭某丙的车牌照为苏A*****的福特蒙迪欧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142300元。郭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52997元。
290.2018年3月8日,被害人李某丑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李某丑实际收到人民币27900元。期间,李某丑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565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李某丑违约,蒋满意安排倪坤、尹某甲、王雷将李某丑的车牌照为苏N*****的长安CS35SUV车私自开走。李某丑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李某丑的车辆转卖他人。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车牌照为苏N*****的长安CS35SUV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36400元。李某丑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4158元。
291.2017年9月6日,被告人倪某甲介绍王乙1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3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乙1实际收到人民币27003元。期间,王乙1还款4期共计292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乙1违约,陈伟安排丁某甲、丰驰、李奎将王乙1的车牌照为苏N*****的比亚迪G6车强行开走。王乙1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王乙1的车辆转卖他人。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王乙1的车牌照为苏N*****的比亚迪G6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43300元。王乙1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9225元。
292.2018年1月8日,被害人王乙2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5000元,分3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乙2实际收到人民币72010元。期间,王乙2还款3期共计人民币1088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乙2违约,蒋满意安排倪坤、王雷到宿迁市泗阳县三庄街农村商业银行门口将王乙2的车牌照为苏N*****的现代名图车私自开走。王乙2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王乙2的车辆转卖他人。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王乙2的车牌照为苏N*****的现代名图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88700元。王乙2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7570元。
293.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李某寅以单某乙车辆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42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李某寅实际收到人民币35884.2元。期间,公司由肆意认定李某寅违约,陈伟安排丰驰、李奎、吴涛、高行璐将单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长安汽车私自开走。李某寅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单某乙的车辆转卖他人。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单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长安汽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45200元。李某寅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9315.8元。
294.2018年3月20日,被害人叶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5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叶某乙实际收到人民币30300元。期间,叶某乙还款1期共计人民币2383元,后公司以肆意认定叶某乙违约,蒋满意安排倪坤、尹某甲到宿迁市沭阳县临安小区西门对面将叶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大众捷达车私自开走。叶某乙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叶某乙的车辆扣押在车库里停放至今。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叶某乙的车牌照为苏N*****的大众捷达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57500元。叶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9583元。
295.2018年1月19日,被害人刘某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分3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刘某子实际收到人民币35898.5元。期间,刘某子还款6期共计人民币16784.67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刘某子违约,蒋满意安排倪坤、尹某甲将刘某子的车牌照为苏N*****的名爵GT轿车私自开走。刘某子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刘某子的车辆扣押在车库里停放至今。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刘某子的车牌照为苏N*****的名爵GT轿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44800元。叶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5686元。
296.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谢某甲介绍钱某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钱某丙实际收到人民币57449元。期间,钱某丙还款5期共计人民币160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钱某丙违约,蒋满意安排倪坤、尹某甲、王雷将钱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长城风骏皮卡私自开走。钱某丙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钱某丙的车辆扣押在车库里停放至今。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钱某丙的车牌照为苏N*****的白色长城风骏皮卡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66100元。钱某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4651元。
297.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介绍曹某丁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2000元,分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曹某丁实际收到人民币93880元。期间,曹某丁还款3期共计人民币492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曹某丁违约,蒋满意安排倪坤、尹某甲将曹某丁的车牌照为苏N*****的别克君越车私自开走。曹某丁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曹某丁的车辆扣押在车库内至今。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曹某丁的车牌照为苏N*****的别克君越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112500元。曹某丁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3540元。
298.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倪某甲为陈某辰办理贷款业务。陈某辰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陈某辰实际收到人民币19145元。期间,陈某辰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5589元,后公司肆意认定陈某辰违约,蒋满意和陈伟带领徐某甲、高行璐、周成洋、李奎将陈某辰的车牌照为苏N*****的宝骏730面包车私自开走。陈某辰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陈某辰的车辆转押他人。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陈某辰的车牌照为苏N*****的宝骏730面包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49000元。陈某辰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5444元。
299.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王乙3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乙3实际收到人民币24720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王乙3违约,陈伟带领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到宿迁市泗洪县双沟镇一浴池门口将王乙3的车牌照为苏N*****的野马T70越野车私自开走。王乙3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王乙3的车辆转押他人。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王乙3的车牌照为苏N*****的野马T70越野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59600元。王乙3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4880元。
300.2017年9月29日,被害人蔡某丁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蔡某丁实际收到人民币24453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蔡某丁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蔡某丁的车牌照为苏N*****的五菱宏光车私自开走。蔡某丁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蔡某丁的车辆转卖他人。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蔡某丁的车牌照为苏N*****的五菱宏光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29800元。蔡某丁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5347元。
301.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姚某甲介绍沈某戊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沈某戊实际收到人民币20320元。2017年10月20日,沈某戊再次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沈某戊实际收到88020元。期间,沈某戊还款1期人民币4747元,后公司以逾期未还款为由肆意认定沈某戊违约,蒋满意、陈伟带领吴涛、李奎、高行璐、周成洋将沈某戊的车牌照为苏N*****的宝马X1私自开走。沈某戊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沈某戊的车辆转卖他人。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沈某戊的车牌照为苏N*****的宝马X1越野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229700元。沈某戊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26107元。
302.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费某甲介绍王乙4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4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乙4实际收到人民币21362元。期间,王乙4还款6期共计人民币8328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乙4违约,蒋满意安排倪坤、尹某甲将王乙4的车牌照为苏N*****的红色宝骏630车私自开走。王乙4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王乙4的车辆扣押在车库停放至今。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王乙4的车牌照为苏N*****的红色宝骏630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37100元。王乙4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4066元。
303.2017年12月30日,被害人刘某丑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3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刘某丑实际收到人民币18030元。期间,刘某丑还款6期及违约金7500元共计人民币22242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刘某丑违约,蒋满意安排丁某乙、倪坤、王雷、李奎将刘某丑的车牌照为苏N*****的吉利帝豪轿车私自开走。刘某丑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刘某丑的车辆转押他人。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刘某丑的车牌照为苏N*****的吉利帝豪轿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66700元。刘某丑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70912元。
304.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刘某乙介绍李某卯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分36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李某卯实际收到人民币48500元。期间,李某卯还款3期共计人民币9135元,后肆意认定李某卯违约,蒋满意安排尹某甲、王雷将李某卯的车牌照为苏W*****的现代朗动轿车私自开走。李某卯缴纳人民币3300元,后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李某卯的车辆扣押在车库停放至今。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李某卯的车牌照为苏W*****的现代朗动轿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55100元。李某卯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9035元。
305.2017年11月28日,被害人张某丁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张某丁实际收到人民币26703元。期间,张某丁还款8期共计人民币13576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张某丁违约,王飞安排贷后人员将张某丁车牌照为苏N*****的长安欧尚轿车私自开走。后王某乙委托李某甲在苏州向张某丁索要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张某丁支付一次性结清款人民币36000元,张某丁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2873元。
306.2017年9月26日,被害人祁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5000元,分3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祁某某实际收到人民币40330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祁某某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祁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马自达睿翼车私自开走。201年12月12日,祁某某缴纳人民币59000元。祁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被骗取人民币18670元。
307.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介绍胡某壬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80000元,分24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胡某壬实际收到人民币171218元。期间,胡某壬还款8期共计人民币75480元,后肆意认定胡某壬违约,王飞安排贷后人员将胡某壬的车牌照为苏N*****的奥迪A6L车私自开走。王某乙与胡某壬商谈结清,胡某壬无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幸福车贷公司将胡某壬的车辆扣押在车库停放至今。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胡某壬的车牌照为苏N*****的奥迪A6L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182600元。胡某壬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收到贷款金额,被骗取人民币86862元。
308.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刘某寅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刘某寅实际到手人民币34720元。期间,刘某寅还款4期共计人民币16856元,后刘某寅提出提前还款要求,公司以提前还款为由肆意认定刘某寅违约,刘某寅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人民币33427元。刘某寅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到手贷款金额,被骗取人民币15563元。
309.2017年12月23日,被害人朱某辛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9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朱某辛实际到手人民币77320元。期间,朱某辛还款人民币9380元,后朱某辛提出提前还款要求,公司以提前还款为由肆意认定朱某辛违约,朱某辛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人民币76800元。朱某辛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到手贷款金额,被骗取人民币8860元。
310.2017年11月20日,被害人张甲4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张甲4实际到手人民币19870元。期间,张甲4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5328元,后张甲4提出提前还款要求,公司以提前还款为由肆意认定张甲4违约,张甲4支付幸福车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结清款人民币20830元。张甲4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到手贷款金额,被骗取人民币6288元。
311.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姚某甲介绍季某乙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7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季某乙实际到手人民币40817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季某乙违约,陈伟、蒋满意通过喷辣椒水强行要求季某乙将车辆开往宿迁市宿豫区金融财富广场处理违约事情。季某乙报警处理后继续还款,季某乙还贷1期共计人民币53308元。季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到手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2491元。
312.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石某某介绍谷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谷某某实际到手人民币40620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谷某某违约,蒋满意、陈伟带领高行璐、丰驰、李奎、吴涛将谷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凯迪拉克XTS轿车强行开走。2017年9月14日,谷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74000元将车辆赎回。谷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到手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33380元。
313.2017年10月11日,被害人王乙5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王乙5实际到手人民币18970元。期间,王乙5还款4期共计人民币1800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王乙5违约,蒋满意安排贷后将王乙5的车牌照为苏N*的海马福美来车偷开回停放在公司仓库,2018年3月8日,王乙5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7000元将车辆赎回。王乙5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到手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6030元。
314.2017年7月26日,被害人庄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庄某某实际到手人民币62757元。期间,庄某某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13350元,后公司以车辆逾期未还为由肆意认定庄某某违约,蒋满意、陈伟、周成洋、吴涛、高行璐、李奎将庄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大众速腾轿车强行开走。庄某某无力缴纳幸福车贷公司索要的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幸福车贷公司将庄某某车辆转卖人民币118000元结清。庄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到手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68593元。
315.2016年7月7日,被告人颜某某介绍唐某某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唐某某实际到手人民币51640元。期间,唐某某还款2期共计人民币13520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唐某某违约,蒋忠心带蒋满意到将唐某某的车牌照为苏N*****的大众cc私自开走。2016年12月1日,唐某某一次性缴纳人民币59000元将车辆赎回。唐某某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到手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20880元。
316.2017年6月3日,被告人倪某甲介绍张甲5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分9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利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张甲5实际到手人民币14920元。期间,公司肆意认定张甲5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将张甲5的车牌照为苏N*****的荣威350车私自开走。2017年11月14日,张甲5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9000元将车辆赎回。张甲5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到手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14080元。
317.2017年7月27日,被害人卓某乙以张甲6车辆与“幸福车贷”公司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5000元,分12期还款,其中扣除先期息、GPS安装费等费用外,卓某乙实际到手人民币28570元。期间,卓某乙还款3期共计人民币11091元,后公司肆意认定卓某乙违约,陈伟安排贷后人员强行将张甲6车牌照为苏N*****的纳智捷轿车强行开走。2017年10月30日,卓某乙一次性缴纳人民币60520元将车辆赎回。卓某乙除从幸福车贷处实际到手贷款金额外,被骗取人民币430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己、夏某丙、马某辛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丙、夏某甲、许某乙等人陈述;
4.被告人王龙、王飞、黄国银等人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胡滨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二、寻衅滋事
“幸福车贷”公司与被害人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肆意认定违约后,安排贷后人员私自开走被害人车辆过程中,遇有被害人阻拦,采取喷辣椒水、殴打、破车窗等方式随意殴打、恐吓被害人,强行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在向被害人催收债务过程中,通过喊喇叭、喷漆、拉横幅、堵锁眼威胁、恐吓被害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国银、蒋忠心、蒋满意、仲某甲、仲某乙到泗阳县星宇小区找杨某寅催收债务。在找到杨某寅后,蒋满意用拳头、巴掌随意殴打杨某寅脸部,蒋忠心、仲某乙、仲某甲采用抱、拽、拖将杨某寅往车上拉,造成杨某寅身上多处擦伤。
2.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蒋满意在宿城区双庄立交桥东边加油站附近私自开走季某乙车辆过程中,遇季某乙不让开车,蒋满意用辣椒水喷射季某乙面部。后被告人陈伟带人赶到,让季某乙将车开到宿豫区金融财富广场楼下后,陈伟意图把车强行开回公司仓库,遇季某乙不让开车,陈伟又用辣椒水季某乙车里其他坐车人员喷射。
3.2017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满意、陈伟带领高行璐、周成洋、李奎、丰驰、吴涛等人到宿豫区五岔路口民丰银行门口找到被害人谷某某车辆,陈伟用破窗器将驾驶室一侧车窗玻璃砸坏,强行将谷某某车开走。
4.2017年10月29日,被告人蒋满意、陈伟带高行璐、李奎、吴涛、周成洋到宿城区中扬庄某某家意图私自将庄某某车开走,遇庄某某阻拦,后高行璐在庄某某车上,看到庄某某拉住车窗,强行开车,将庄某某拖摔倒地上,导致庄某某胳膊、腿部多处擦伤。后吴涛又用辣椒水向庄某某喷射。
5.2017年9月16日,被告人蒋满意、陈伟、黄国银、高行璐、周成洋、李奎、吴涛、丰驰在宿城区二号桥苏玻门口意图将谢某丁车辆私自开走,遇被害人王某甲(王某甲从他处购买谢某丁车辆)驾驶车辆,在强行开车过程中,李奎向王某甲喷射辣椒水。
6.2018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伟、蒋满意带领倪坤、丰驰到宿豫区陆集镇意图将侍某甲车辆私自开走,陈伟利用备用钥匙准备将车开走,后被被害人张甲7(侍某甲将车借给张甲7)发现,张甲7阻拦陈伟开车,后倪坤、丰驰抱腰、用脚踢踹、推搡张甲7,后陈伟强行将车开走。
7.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陈伟、蒋满意带领高行璐、李奎、周成洋到宿城区东大街意图将凌某某车私自开走,遇凌某某阻拦后,陈伟手持铁锨恐吓凌某某,后陈伟等人将凌某某车辆强行开走。
8.2017年6月18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王飞、黄国银、蒋满意、陈伟、高行璐、李奎、周成洋、徐某甲许在徐州市铜山区茅村交警队门前意图将蔡某戊车辆私自开走,蒋满意、陈伟等人发现车上有人后,两辆车将李某辰(李某辰从他人手中私下购买蔡某戊车辆)车辆夹杂中间,陈伟将被害人李某辰强行拽下车,蒋满意用辣椒水喷射李某辰脸部,将车强行开走。
9.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伟在宿豫区金融财富广场向被害人张甲5索要违约金、拖车费时,遇张甲5反对,陈伟用巴掌扇张甲5脸部。
10.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龙与苏宿工业园区圆通快递点盛某某因取快递发生口角,后王龙电话联系黄国银和陈伟,让其带人教训盛某某,陈伟带王雷、高行璐、李奎、倪坤、丰驰、徐某乙,到现场后王雷、黄国银、李奎、丰驰、倪坤等人无故对盛某某用拳、脚殴打。
11.2018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蒋满意安排李奎、高行璐、丰驰到沭阳县书香名邸小区向王乙5索要债务,后陈伟安排李奎、高行璐、丰驰买502胶水用牙签塞进王乙5家锁眼,将王乙5家门锁眼堵上。
12.2017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满意、陈伟安排周成洋、高行璐、李奎、丰驰到湖滨新区皂河镇周某丑家索要债务,因周某丑不在家,周成洋等人在周某丑家门口及周边用喇叭喊“周某丑欠钱不还、孬种”。
13.2017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陈伟安排高行璐、李奎、周成洋、吴涛到宿城区双庄镇胡某癸索要债务,后陈伟安排高行璐等人在胡某癸家门口电线杆上喷上“胡某癸欠钱不还孬种”字样。
14.2017年7月7日,被告人王龙、王飞带领黄国银、蒋满意、陈伟、李奎、高行璐、吴涛、丰驰、周成洋到田某某家催收,后上述人员轮流在楼下大声喊骂“田某某孬种欠钱不还”等话语。
15.2017年7月29日,被告人蒋满意、陈伟、高行璐、李奎、周成洋、徐某甲、丰驰去田某某家催收,后蒋满意、陈伟等人用自喷漆在红色自喷漆在白布上写“田某某还钱”字样,悬挂在田某某楼下变电房栅栏上,李奎、高行璐等人用自喷漆在田某某家门口喷上“田某某孬种还钱”字样。
16.2017年12月29日,王龙带领黄国银、蒋满意、陈伟、吴涛、高行璐、李奎、周成洋到田某某家催收,后王龙、黄国银、蒋满意、陈伟、吴涛进入田某某家中,对田某某及其妻子边某某用拳、交进行殴打,将田某某家茶几砸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巳、罗某丙、周某午等人证言;
3.被害人季某乙、谷某某、张甲5等人陈述;
4.被告人王龙、王飞、黄国银等人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湖滨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三、非法侵入住宅
2018年3月22日,蒋满意、陈伟安排李奎、倪坤、王雷到宿豫区尚阳城北陆河居委会意图私自开走王乙6车辆。王乙6将车委托张甲8保管,张甲8将车停放在自家院子里。后李奎、倪坤、王雷在未经过张甲8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用液压钳将大门锁剪断,进入张甲8家院子里将车开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甲8陈述;
3.被告人蒋满意、李奎、倪坤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另查明,被告人王飞、王某甲、许某甲、周成洋、仲某甲、徐某乙、李某甲、陈某甲、邹某某、石某某、刘某甲、费某甲、张某某、姚某甲、颜某某、倪某甲、刘某乙、谢某甲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龙、黄国银、蒋满意、陈伟、蒋忠心、臧家森、吴某甲、高行璐、李奎、倪坤、丰驰、吴涛、王雷、尹某甲、徐某甲、丁某甲、丁某乙、仲某乙、王某乙、马某甲系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龙、王飞等人成立江苏乐帮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在公司无资质做车辆抵押贷款的情况下,隐瞒事实,对外宣传可以做车辆抵押贷款,在与被害人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中,隐瞒真实利息、违约后拖车等事项,不向被害人详细解释合同内容及违约条款,与被害人签订只有自己单方保存的合同,诱使被害人与公司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后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私自将被害人车辆开走,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蒋满意、陈伟、黄国银在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后私自开车、催账过程中,带领高行璐、李奎、丰驰、周成洋、吴涛多次随意殴打、威胁、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满意、陈伟、李奎、倪坤、王雷明知他人住宅非法侵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王龙、王飞、黄国银、蒋满意、陈伟、高行璐、李奎、周成洋、丰驰、吴涛为实施犯罪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王龙、王飞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黄国银、蒋满意、陈伟在集团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行璐、李奎、周成洋、丰驰、吴涛在集团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被人王龙、王飞、蒋满意、陈伟、李奎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黄国银、高行璐、周成洋、丰驰、吴涛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坤、王雷应当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忠心、臧家森、王某甲、吴某甲、许某甲、尹某甲、徐某甲、仲某甲、丁某甲、丁某乙、徐某乙、仲某乙、王某乙、李某甲、陈某甲、邹某某、石某某、刘某甲、费某甲、张某某、姚某甲、颜某某、马某甲、倪某甲、刘某乙、谢某甲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忠心、臧家森、王某甲、吴某甲、许某甲、倪坤、王雷、尹某甲、徐某甲、仲某甲、丁某甲、丁某乙、徐某乙、仲某乙、王某乙、李某甲、陈某甲、邹某某、石某某、刘某甲、费某甲、张某某、姚某甲、颜某某、马某甲、倪某甲、刘某乙、谢某甲与被告人王龙、王飞、黄国银、蒋满意、陈伟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被告人高行璐、李奎、丰驰、周成洋、吴涛与王龙、王飞、黄国银、蒋满意、陈伟共同故意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李奎、倪坤、王雷与王龙、王飞、蒋满意、陈伟共同故意实施实施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龙、王飞、蒋忠心、黄国银、蒋满意、陈伟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王龙、王飞、蒋满意、陈伟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王龙、王飞、蒋满意、陈伟、倪坤、李奎在非法侵入住宅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臧家森、王某甲、吴某甲、许某甲、倪坤、王雷、尹某甲、徐某甲、仲某甲、丁某甲、丁某乙、徐某乙、仲某乙、王某乙、李某甲、陈某甲、邹某某、石某某、刘某甲、费某甲、张某某、姚某甲、颜某某、马某甲、倪某甲、刘某乙、谢某甲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黄国银、高行璐、李奎、丰驰、周成洋、吴涛在寻衅滋事通过犯罪中其次要作用,被告人王雷在非法侵入住宅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龙、王飞、黄国银、蒋满意、陈伟、高行璐、李奎、周成洋、丰驰、吴涛、倪坤、王雷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某乙、王雷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龙、黄国银、蒋满意、陈伟、蒋忠心、臧家森、吴某甲、高行璐、李奎、倪坤、丰驰、吴涛、王雷、尹某甲、徐某甲、丁某甲、丁某乙、仲某乙、王某乙、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飞、王某甲、许某甲、周成洋、仲某甲、徐某乙、李某甲、陈某甲、邹某某、石某某、刘某甲、费某甲、张某某、姚某甲、颜某某、倪某甲、刘某乙、谢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润生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龙、蒋忠心、臧家森、许某甲、高行璐、周成洋、李奎、丰驰、倪坤、吴涛、王雷、尹某甲、徐某甲、仲某甲、丁某甲、丁某乙、徐某乙、王某乙、李某甲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飞、陈伟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蒋满意、黄国银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宿迁市宿城区**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875103****;
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宿迁市湖滨新区**镇**居委会**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595159****;
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宿迁市宿城区**街道**居委会**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885159****;
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宿迁市宿豫区**小区**号楼**室家中,联系电话1835109****;
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宿迁市宿城区**街道**居委会**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585092****;
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室家中,联系电话1314157****;
被告人费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宿迁市宿豫区**小区**栋**单元**室家中,联系电话1801218****;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宿迁市湖滨新区**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536643****;
被告人姚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宿迁市宿豫区**小区**幢**单元**室家中,联系电话1575170****;
被告人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宿迁市宿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家中,联系电话1381574****;
被告人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宿迁市宿豫区**小区**座**室住处,联系电话1875244****;
被告人倪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宿迁市宿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家中,联系电话1310187****、1550612****;
被告人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宿迁市宿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家中,联系电话1585094****;
被告人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宿迁市宿豫区**乡**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575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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