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王龙盛,冒名王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县**镇**村**号。因犯拐卖妇女罪,于1993年9月18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2年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04年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因盗窃,于2005年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龙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6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龙盛伙同熊某甲(别名熊某乙)、朱某某、李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在杭州市滨江区**街道(原**镇)**村****机配件厂,采用爬围墙的手段侵入该厂仓库,窃得铝锭80块、铝铸件3块,共计价值人民币21200元。
2、2006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龙盛伙同熊某甲、朱某某、吉某某(已判刑)等人,在绍兴市绍兴县***镇**村**自然村,采用断线钳剪的手段窃得架设在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500米,价值人民币32916元。
3、2006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龙盛伙同熊某甲、朱某某、吴某某(已判刑)、吉某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部附近菜地,采用断线钳剪的手段窃得架设在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1000米,价值人民币3150元。
4、2006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龙盛伙同熊某甲、朱某某、张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铁道口附近,采用断线钳剪的手段窃得架设在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100米,价值人民币14356元。
5、2006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龙盛伙同熊某甲、朱某某、岳某某(已判刑)、张某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工业园区(风情大道边),采用断线钳剪的手段窃得架设在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150米、光缆100米,价值人民币17877元。
6、2006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龙盛伙同熊某甲、朱某某、吉某某、岳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东250米处,采用断线钳剪的手段窃得架设在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150米及附件等物,价值人民币5446元。
7、2006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龙盛伙同熊某甲、朱某某、吉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附近,采用断线钳剪的手段窃得架设在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600米及附件等物,价值人民币7611元。
8、2006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龙盛伙同熊某甲、朱某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变电所,以翻围墙的方式侵入该变电所,窃得电缆线20米,价值人民币13968元。
9、2006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龙盛伙同朱某某、吴某某、吉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码头附近的公路边,采用断线钳剪的手段窃得架设在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2100米、光缆350米及附件等物品,价值人民币35802元。
10、2006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龙盛伙同熊某甲、朱某某、吴某某、李某乙(已判刑)、张某某等人,在绍兴市绍兴县***镇**村**农业公司草坪基地边,采用断线钳剪的手段窃得架设在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500米,价值人民币277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案件概要情况、人员概要情况、羁押证明、拘留证;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徐某某、富某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龙盛及同案人熊某乙、朱某某、吴某某、吉某某、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手印鉴定;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龙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龙盛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霞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1、被告人王龙盛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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