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113号
被告人王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21989********,汉族,大专文化,广告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铺**户。被告人王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广告公司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多次向被害人曹某某借钱,合计骗得人民币865981.16元,均被其用于个人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银行账单、微信账单等书证;
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龙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审讯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龙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栎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王龙现取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