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9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4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作单位****银行深圳分行,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号**村**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车(车牌粤B3Q****)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望海路海上世界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88.08mg/100ml。经查,王某某被查获前醉酒驾车途径北环大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行车轨迹,抽取血样登记表,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途经城市快速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燕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保证温某某,联系电话135********。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