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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玛某某交通肇事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号码1521231968********,蒙古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旗******号捕前莫旗****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无前科。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3日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莫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5时35分,被告人玛某某驾驶黑B*****号轻型栏板货车沿莫旗尼尔基镇巴特罕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灌区西路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沿巴特罕大街由西向东行驶的姜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姜某某受伤经医治无效于2020年10月17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玛某某报案至莫旗公安局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玛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姜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姜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导致死亡。被告人玛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岩

检察官助理郭志勇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玛某某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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