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84********,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赤峰市巴林右旗**苏木**嘎查**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7日中午,被告人玛某某在巴林右旗大板镇**饭店就餐时饮酒,16时许驾驶自己所属的蒙D1****号小型轿车在巴林右旗应急管理局门前与王某甲驾驶的蒙DS****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刮碰后驾车逃逸。逃逸过程中又与停放在大板镇**小区**号楼下王某乙所属的蒙DN****号小型普通客车及信某某所属的蒙DB****号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后再次驾车离开。当日17时55分许,民警通过车辆轨迹,在**路北段“**招待所”附近查获肇事车辆及被告人玛某某。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玛某某驾车时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173.4/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玛某某对三被害人赔偿37300元并取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鉴定意见通知书等;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案发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玛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斯琴
检察官助理:苏亚拉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玛某某现被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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