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哈垦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87********,哈萨克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哈密市**小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哈密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凌晨1时3分许,被告人玛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第十三师**场**大道治安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玛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证驾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地里·司马义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玛某某被取保候审(18*********)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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