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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玛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和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和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静县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玛某某,曾用名买某某,女,1991年1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21991********,维吾尔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轮台县**乡**村**组**号附**号,捕前住该处。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轮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和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和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和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在买某甲家暂住的被告人玛某某,受托前去买某甲母亲阿某某位于和静县和静镇康盛小区4号楼2单元401室办事时,趁室内无人,窃取阿某某黄金项链1条、黄金吊坠1个、黄金戒指3个、黄金耳环一对、黄金貔貅首饰2个、黄金转运珠13个,后将黄金貔貅首饰2个随身携带,将其余物品带至和静县家满福超市院内九龙珠宝店予以出售、兑换。

经鉴定,涉案物品合计价值13307.725元。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玛某某被抓获归案,涉案物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玛某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玛某某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玛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宏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和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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