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玛某某(又名包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景颇族,务农,缅甸籍,户籍地缅甸掸邦**镇**村,暂住陇川县**镇**村委会**出租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陇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3日依法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14时许,陇川县公安局清平派出所在开展打零收戒工作中,在陇川县章凤镇早乐东广场附近的路边将贩卖毒品的被告人玛某某抓获,当场从被告人玛某某随身挎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盒,净重10.74克,后民警在玛某某出租房内的行李箱里查获毒品海洛因13盒,净重147.05克,在衣柜抽屉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袋,净重19.7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洪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玛某某现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涉案物品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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