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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玛赛恩贩卖毒品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玛赛恩,女,1984年**月**日出生,傣族,缅文六档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缅甸**镇**村(系自述),捕前住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玛赛恩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玛赛恩在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其甘蔗地旁以折抵工钱的方式向方某某贩卖价值人民币35元的海洛因共4次。

2020年4月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玛赛恩在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其家中以折抵工钱的方式向向某某贩卖价值人民币70元的海洛因1次。

2020年4月中旬至4月底期间,被告人玛赛恩在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其甘蔗地旁以折抵工钱的方式分别向向某某、方某某、盖某某贩卖价值人民币35元的海洛因每人各7次。

2020年5月初,被告人玛赛恩在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其甘蔗地旁以折抵工钱的方式向盖某某贩卖价值人民币70元的海洛因3次;被告人玛赛恩在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其甘蔗地旁向盖某某贩卖人民币50元的海洛因2次。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玛赛恩在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其家中向李某某贩卖人民币60元的海洛因1次。

2020年5月20日21时许,盈江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在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旁甘蔗地将被告人玛赛恩抓获,当场从玛赛恩拿着的一袖套内查获11根用塑料吸管装着的毒品海洛因(净重2.66克),从玛赛恩手中查获一部VIVO牌黑色触屏手机(号码1539392****),从玛赛恩身背一红色小布包内查获人民币2858元,以及玛赛恩停放在盈江县**乡**村委会**寨旁甘蔗地边的一辆黑色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玛赛恩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英英

检察官助理:罗飞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玛赛恩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五张。

3.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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