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环某某,绰号大某虾,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云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27日,朱某某(另案)邀约普某某等人在自己位于祥云县彩云路信用联社旁寄售行内以刁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28日凌晨,普某某在朱某某寄售行内赢钱便提出要回家。朱某某叫朱某甲(另案)送送普某某(教育普某某一下),朱某甲将普某某送出门口时将朱某某的意思传达给环某某,叫环某某送送普某某。环某某明白送的意思后,伙同他人将普某某送到龙翔公园附近时便动手殴打普某某,致使普某某受伤,2016年4月28日3时30分许,普某某被送到祥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普某某左侧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的伤情为轻伤一级;鼻骨骨折的伤情为轻微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的伤情为轻微伤。2019年11月30日,环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官窑汇利广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朱继辉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普某某陈述;4.被告人环兆正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环某某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应分别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斌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环某某现羁押在祥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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