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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环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90********,云南省祥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和家庭住址均为祥云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20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8日9时20分许,被告人环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祥云县**路**楼**街路口往北约100米处时,被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环某某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7.5mg/100ml,已经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随即将环某某带往祥云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2020年01月10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环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67.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环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鉴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167.03mg/100ml,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环某某判处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继国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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