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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环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环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云南省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环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环某某将其长期持有的一支改装射钉枪主动上交至宾川县**镇**村委**处,后舒某某将其上交的改装射钉枪移交宾川县公安局金牛派出所。经鉴定,被告人环某某持有的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搜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环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梅  

                                   杨再平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18720****)。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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