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珠某某,男性,1993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301993********,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住本市城关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6日5时许,被告人珠某某从本市城关区团结新村步行至本市八廓古城区鲁固三巷寻找作案目标,当步行至鲁固三巷**院内时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一辆咖啡色电动车接线后盗窃并骑至**社区,后将该电动车以1000元的价格抵债给旦某某。经物价部门鉴定,咖啡色电动车现价值3384元。
2、2020年3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珠某某从本市嘎玛贡桑2组至本市八廓古城区嘎旦康桑巷寻找作案目标,后在本市八廓古城区**二巷城关区**巷口发现一辆停放在路边的蓝色箱式电动三轮车车门未锁,并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电动车接线后盗窃并将后备箱内的风马旗50公尺20把、25公尺22把以及藏式门帘3把丢弃,后将电动车骑行至本市**花园路段后将该电动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路人。经物价部门鉴定,一辆蓝色电动车现价值为15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自愿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格桑德吉
书记员:刘雪峰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2.卷宗两侧、一证通一本、光盘四张、被害人联系单、证据目录、换押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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