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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珠某某诈骗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417号

被告人珠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0********,蒙古族,硕士研究生,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小区****单元****,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珠某某通过微信在高某某处分六次购买化妆品,伪造了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高某某给珠某某六次邮寄的化妆品价值人民币47346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给付高某某47346元,并取得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利

检察官助理:张  岩

2020年12月25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翁牛特旗**镇**小区**号**单元**楼**。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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