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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班丽红诈骗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19〕1498号

被告人班丽红,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7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本市无固定住所。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丽红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起,被告人班丽红在担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间,与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协商筹备成立**公司华东总部驻上海办事处,由班丽红担任**并负责管理上海办事处。后班丽红虚构成立上海办事处需缴纳**日报海外网通道费的事实,骗取李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90万元,并用于个人花销及西南总部相关支出等。2018年9月28日、2019年1月2日,班丽红先后向李某某归还钱款合计人民币40万元。

2019年7月22日,民警在贵州将被告人班丽红抓获,班丽红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调取证据通知书、工商登记资料、**公司部分书面文件,证明人**公司等的工商登记信息及被告人班丽红的任职情况。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薛某某、董某某、斯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班丽红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的情况。

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告人班丽红银行卡的交易情况及犯罪金额。

4、上海市公安局接报回执单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班丽红的到案情况。

5、被告人班丽红的供述,证明其对诈骗他人钱款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丽红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合计人民币1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莉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班丽红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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