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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班厚坤盗窃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班厚坤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84********,布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村**组,现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清镇市人民法院判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厚坤盗窃案,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班厚坤在清镇市清东路“嗨乐购超市”店铺,趁人不备,用手将店铺玻璃门把手摇坏,入店将被害人王某某的现金人民币700元秘密盗走,赃款已挥霍。  

2.2020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班厚坤清镇市河滨路阳光建材市场“王者公馆”瓷砖店,趁人不备,用手将店铺玻璃门把手摇坏,入店将被害人徐某某放在收银柜台上的1部苹果平板电脑、1部VIVO Y55手机、1部魅族16TH手机秘密盗走,后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22.11元。

3.2020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班厚坤清镇市新民巷3号附4号“皇室欧洲十字绣”店铺,趁人不备,用手将店铺玻璃门把手摇坏,入店将被害人彭某某存放的现金人民币1300元秘密盗走,赃款已挥霍。

4.2020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班厚坤在清镇市前进路“艳子美发”店铺,趁人不备,用手将店铺玻璃门把手摇坏,入店将被害人张某某的现金人民币50元秘密盗走,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认照片、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班厚坤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班厚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厚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磊

                                                   检察官助理 谢卓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班厚坤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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