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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班富学抢劫案)_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班富学,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捕前住下花园区******号,1990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8月8日刑满释放。1996年9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17日由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富学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班富学与李某某(已判刑)曾多次预谋抢劫金泥。1996年9月24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班富学、李某某带领班某某(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至赤城县西水沟陶家沟王某丙个体加工金矿石堆浸点。班富学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撬装金泥的锌丝盒,李某某、班某某、刘某某蒙面闯入工棚内,用刀威胁,将孙某某、石某某手脚捆住,嘴堵住,李某某用尖刀将孙某某大腿刺致轻微伤。四人共抢走金泥23斤,提炼黄金113.2克,时值达10728.4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员档案查询、赤城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赤公(刑)调证字【2020】150号、中国人民银行赤城支行收兑金银计价单、赤城县炮梁乡金矿治炼证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7)张市刑初字第4号、赤城县公安局关于九.二四特大抢劫的破案报告;

2证人石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班富学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已判刑的李某某、班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河北省赤城县法医门诊部鉴定书;

5赤城县公安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领取笔录;

6赤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照片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富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富学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伙同他人持械抢劫,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富学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4月30日修正案前)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班富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翠云

检察官助理:张  文

2020年10月15

                                      (院印)

附:

   1、被告人班富学现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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