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220号
被告人班承龙,曾用名班小雀,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99********,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被于2019年9月29日被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2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承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班承龙在东莞市**镇**村**网咖,趁被害人赵某某在网吧椅子上睡着,扒走其放在桌面的1部OPPO牌手机(价值526.75元),得手后逃离现场。同日21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镇**网吧旁边驾校门口将班承龙抓获,当场缴回被盗的手机并发还被害人。破案后,班承龙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班承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承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承龙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班承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9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班承龙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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