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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班某某、姚某某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诉刑诉〔2018〕632 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85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8821985********,汉族,小学文化, 个体经营网店,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班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 年5 月9 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 月14 日经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郑海涛,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7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扬州市广陵区**酒店**楼男生宿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石坝镇**街**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 年4 月13 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 日被该分局转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0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01041990********,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路**宿舍**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路**号**室)。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 年5 月23 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卜某某,男,1986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504251986********,汉族,大学文化,**镇公路管理工区事业编制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镇**家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卜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 年5 月24 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甲,男, 1981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20225198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天津市河**路**号**室(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楼**门**号)。被告人梁某甲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5 月25 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5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041985********,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被告人郑某甲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 年5 月24 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 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30328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扬州市广陵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镇**街**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 年5 月23 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怀某某,男,1988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010319880********,回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区**路**号**室。被告人怀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 年5月23 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乙,男,1976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301021976********,汉族,大学文化,银行职员,住青海省西宁市**院**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区**路**号**楼**室)。被告人梁某乙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 年7 月26 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5 年** 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041985********,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 年5 月24 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101151986********,汉族,大专文化,汽车销售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道**花园**室(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 年5 月31 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9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镇**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乡**村**组**号)。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 年5 月26 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男,1978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01021978********,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栋**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单元**号)。被告人郑某乙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 年5 月23 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3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西路**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号**楼**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5 月23 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麻某某,男,1979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5021979********,回族,中专文化,工人,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园**号楼**单元**楼**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路**号)。被告人麻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 年5 月26 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 年**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620104198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路**号**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 年5 月23 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5年** 月22 日生,身份证号码44030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深圳市福田区**村**74号(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路**社区**栋**室)。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 年5月26 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姚某某、严某某、卜某某、梁某甲、郑某甲、周某某、怀某某、梁某乙、蔡某某、陈某甲、邹某某、郑某乙、马某某、麻某某、徐某某、陈某乙涉嫌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上述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班某某的辩护人郑海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9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班某某在明知辐纹陆龟、苏卡达陆龟等陆龟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在百度贴吧发出售陆龟的广告贴吸引买家,用微信与买家联系商谈陆龟价格,使用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完成交易,非法出售辐纹陆龟、苏卡达陆龟等陆龟共计25只。经鉴定,其中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保护公约》(CITES)(2017版)附录Ⅰ的物种辐纹陆龟共16只;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保护公约》(CITES)(2017版)附录Ⅱ的物种胫刺陆龟(俗称苏卡达陆龟)、赫尔曼陆龟、豹纹陆龟共9只;被告人姚某某、严某某、卜某某、梁某甲、郑某甲、周某某、怀某某、梁某乙、蔡某某、陈某甲、邹某某、郑某乙、马某某、麻某某、徐某某、陈某乙在明知辐纹陆龟、苏卡达陆龟、赫尔曼陆龟、豹纹陆龟等陆龟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非法收购。经鉴定,上述非法收购的陆龟中辐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保护公约》(CITES)(2017版)附录Ⅰ的物种;胫刺陆龟(俗称苏卡达陆龟)、赫尔曼陆龟、豹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保护公约》(CITES)(2017版)附录Ⅱ的物种。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被告人班某某在明知辐纹陆龟等陆龟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陆龟25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3430元:

1 .2017 年9 月15 日,被告人班某某以人民币38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郑某甲出售苏卡达陆龟1只。

2.2017 年11 月29 日,被告人班某某以人民币415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卜某某出售辐纹陆龟1只。

3. 2018 年1 月16 日,被告人班某某以人民币36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某甲出售辐纹陆龟1只。

4.2018 年1 月25 日,被告人班某某以人民币94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严某某出售东非豹陆龟1只。

5.2018 年1 月28 日,被告人班某某以人民币68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怀某某出售辐纹陆龟1只。

6.2018 年3 月7 日,被告人班某某以人民币45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严某某出售辐纹陆龟1只。

7.2018 年3 月12 日,被告人班某某以人民币75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郑某甲出售苏卡达陆龟2只。

8.2018 年3 月14 日,被告人班某某以人民币42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马某某出售辐纹陆龟1只。

9.2018 年3 月14 日,被告人班某某以人民币88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郑某乙出售辐纹陆龟1只。

10.2018 年3 月16 日,被告人班某某以人民币90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梁某乙出售辐纹陆龟1只。

11.2018 年3 月19 日,被告人班某某以人民币45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邹某某出售辐纹陆龟1只。

12.2018 年3 月23 日,被告人班某某以人民币12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怀某某出售东非豹陆龟1只。

13.2018 年3 月23 日,被告人班某某以人民币61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姚某某出售辐纹陆龟1只。

14.2018 年3 月23 日,被告人班某某以人民币70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卜某某出售辐纹陆龟1只。

15.2018 年3 月26 日,被告人班某某以人民币68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梁某甲出售辐纹陆龟1只。

16.2018 年3 月29 日,被告人班某某以人民币438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周某某出售辐纹陆龟1只。

17.2018 年4 月5 日,被告人班某某以人民币140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蔡某某出售辐纹陆龟2只。

18.2018 年4 月9 日,被告人班某某以人民币41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郑某甲出售苏卡达陆龟1只。

19.2018 年4 月13 日,被告人班某某以人民币7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怀某某出售东非豹陆龟1只。

20.2018 年4 月23 日,被告人班某某以人民币48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周某某出售辐纹陆龟一只。

21.2018 年4 月24 日,被告人班某某以人民币38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卜某某出售辐纹陆龟1只。

22.2018 年4 月25 日,被告人班某某以人民币138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某乙出售苏卡达陆龟1只。

23.2018 年4 月25 日,被告人班某某以人民币138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严某某出售苏卡达陆龟1只。

被告人姚某某在明知苏卡达陆龟等陆龟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四次非法收购陆龟5只,收购金额共计人民币12900元:

1.2018 年3 月12 日,被告人姚某某以人民币1500 元的价格通过网络购买苏卡达陆龟1只。

2.2018 年3 月13 日,被告人姚某某以人民币3600 元的价格通过网络购买辐纹陆龟1只。

3.2018 年3 月19 日,被告人姚某某以人民币1700 元的价格通过网络购买苏卡达陆龟2只。

4.2018 年3 月23 日,被告人姚某某以人民币61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班某某购买辐纹陆龟1只。

被告人怀某某、徐某某、严某某在明知苏卡达陆龟等陆龟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单独或共同非法收购辐纹陆龟、赫尔曼陆龟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被告人怀某某、徐某某共同非法收购赫尔曼陆龟1只,收购金额人民币1530元;被告人怀某某、严某某共同非法收购陆龟2只,收购金额共计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怀某某单独收购豹纹陆龟1只,收购金额人民币700元;被告人严某某单独收购陆龟3只,收购金额共计人民币6820元。被告人严某某非法收购陆龟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4820元;被告人怀某某非法收购陆龟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2900元;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收购陆龟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530元:

1.2018 年1 月25 日,被告人严某某以人民币94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班某某购买东非豹陆龟1只。

2.2018 年3 月7 日,被告人严某某以人民币45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班某某购买辐纹陆龟1只。

3.2018 年4 月25 日,被告人严某某以人民币138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班某某购买苏卡达陆龟1只。

4.2018 年1 月28 日,被告人怀某某通过被告人严某某以人民币68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班某某购买辐纹陆龟1只。

5.2018 年3 月23 日,被告人怀某某通过被告人严某某以人民币12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班某某购买豹纹陆龟1只。

6.2018 年4 月13 日,被告人怀某某以人民币7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班某某购买豹纹陆龟1只。

7.2017 年6 月19 日,被告人怀某某通过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53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班某某购买赫尔曼陆龟1只。

被告人卜某某在明知辐纹陆龟、赫尔曼陆龟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四次非法收购陆龟5只,收购金额共计人民币15650元:

1.2017 年11 月1 日,被告人卜某某以人民币700 元的价格通过网络购买赫曼陆龟2只。

2.2017 年11 月29 日,被告人卜某某以人民币415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班某某购买辐纹陆龟1只。

3.2018 年3 月23 日,被告人卜某某以人民币70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班某某购买辐纹陆龟1只。

4.2018 年4 月24 日,被告人卜某某以人民币38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班某某购买辐纹陆龟1只。

被告人梁某甲在明知辐纹陆龟、苏卡达陆龟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四次非法收购陆龟4只,收购金额共计人民币17400元:

1.2017 年7 月,被告人梁某甲以人民币2800 元的价格通过网络购买苏卡达陆龟1只。

2.2018 年2 月,被告人梁某甲以人民币800 元的价格通过网络购买苏卡达陆龟1只。

3.2018 年3 月,被告人梁某甲以人民币7000 元的价格通过网络购买辐纹陆龟1只。

4.2018 年3 月26 日,被告人梁某甲以人民币68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班某某购买辐纹陆龟1只。

被告人郑某甲在明知苏卡达陆龟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三次非法收购苏卡达陆龟4只,收购金额共计人民币15400元:

1.2017 年9 月15 日,被告人郑某甲以人民币38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班某某购买苏卡达陆龟1只。

2.2018 年3 月12 日,被告人郑某甲以人民币75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班某某购买苏卡达陆龟2只。

3.2018 年4 月9 日,被告人郑某甲以人民币41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班某某购买苏卡达陆龟1只。

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辐纹陆龟、赫尔曼陆龟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三次非法收购陆龟3只,收购金额共计人民币9780元:

1.2017 年10 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以人民币600 元的价格通过网络购买赫尔曼陆龟1只。

2.2018 年3 月29 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人民币438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班某某购买辐纹陆龟1只。

3.2018 年4 月23 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人民币48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被班某某购买辐纹陆龟1只。

被告人梁某乙在明知辐纹陆龟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两次非法收购辐纹陆龟2只,收购金额共计人民币44000元:

1.2016 年,被告人梁某乙以人民币35000 元的价格通过网络购买辐纹陆龟1只。

2.2018 年3 月16 日,被告人梁某乙以人民币90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班某某购买辐纹陆龟1只。

2018 年4 月5 日,被告人蔡某某在明知辐纹陆龟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40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班某某购买辐纹陆龟2只。

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辐纹陆龟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两次非法收购辐纹陆龟2只,收购金额共计人民币9900元:

1.2017 年5 月10 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人民币63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班某某购买辐纹陆龟1只。

2.2018 年1 月16 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人民币36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班某某购买辐纹陆龟1只。

被告人邹某某在明知辐纹陆龟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非法收购辐纹陆龟1只,后将该只辐纹陆龟出售。非法收购、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500元左右。

1.2018 年3 月19 日,被告人邹某某以人民币45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班某某购买辐纹陆龟1只。

2.2018 年4 月,被告人邹某某以人民币4000 元左右的价格将该只辐纹陆龟出售给被告人麻某某。

2018 年3 月14 日,被告人郑某乙在明知辐纹陆龟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以人民币88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班某某购买辐纹陆龟1只。

2018 年3 月14 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辐纹陆龟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以人民币42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班某某购买辐纹陆龟1只。

2018 年4 月,被告人麻某某在明知辐纹陆龟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以人民币4000 元左右的价格向被告人邹某某购买辐纹陆龟1只。

2018 年4 月25 日,被告人陈某乙在明知苏卡达陆龟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38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班某某购买苏卡达陆龟1只。

案发后,被告人班某某、姚某某、周某某、卜某某、怀某某、严某某、徐某某、梁某甲、郑某甲、蔡某某、陈某甲、梁某乙、邹某某、麻某某、马某某、陈某乙、郑某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陆龟等物证照片;

2.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鉴定书、提取笔录、顺丰快递单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帅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陈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班某某、姚某某、周某某、卜某某、怀某某、严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光盘10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严某某、卜某某、梁某甲、郑某甲、周某某、怀某某、梁某乙、蔡某某、陈某甲、郑某乙、马某某、麻某某、徐某某、陈某乙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姚某某、严某某系情节严重;被告人邹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怀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就收购1只赫尔曼陆龟共同故意实施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怀某某与被告人严某某就非法收购1只辐纹陆龟、1只豹纹陆龟共同故意实施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怀某某与徐某某、被告人怀某某与严某某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班某某、姚某某、严某某、卜某某、梁某甲、郑某甲、周某某、怀某某、梁某乙、蔡某某、陈某甲、邹某某、郑某乙、马某某、麻某某、徐某某、陈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利

2018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班某某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严某某、卜某某、梁某甲、郑某甲、周某某、怀某某、梁某乙、蔡某某、陈某甲、邹某某、郑某乙、马某某、麻某某、徐某某、陈某乙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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