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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班某某、李某甲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370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71986********,壮族,无业,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自报),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7月11日,犯罪嫌疑人班某某来到本市桥头镇田头角村旧围一队39号一楼楼梯间,盗走被害人田某某一辆自行车(约价值300元)。破案后,被盗财物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二)2019年8月11日2时许,被告人班某某伙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来到本市桥头镇大酒桶酒吧门口伺机盗窃作案。后班某某将被害人李某乙华停放在门口的一辆摩托车(约价值1500元)及车内现金80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

(三)2019年8月16日3时许,被告人班某某伙同李某甲来到本市桥头镇邓屋村桥龙路北一巷18号伺机盗窃作案。后班某某、李某甲见租房未关门便进入实施盗窃,盗得手机两部(共价值1739.9元)。破案后,被盗财物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四)2019年8月16日4时许,被告人班某某、李某甲来到本市桥头镇邓屋村大圆路南一巷2号伺机盗窃作案。后班某某、李某甲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门口的电动车 (价值2008.09元)盗走。破案后,被盗财物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王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班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某某、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班某某、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峰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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