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88********,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地贵阳市云岩区**坡。因犯抢劫罪2012年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77********,彝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县**村,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路**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3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2月5日、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8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班某某、陈某某在位于贵阳市花溪区**村**工地附近民房内,为赌场提供修理游戏机、上分等服务,并从中获利。2019年3月6日该赌场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查获,现场查扣十台游戏机,经认定,十台游戏机具有正常上下分及退币功能,属于博彩类游戏机。被告人班某某、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班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三千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凝沙
检察官助理:石誉云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班某某现在羁押在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85******)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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