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91年*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乡**村*号。2010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8月因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20时许,被告人班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NAU***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夏邑县孔庄乡农贸市场东西大街自西向东行驶至孔庄乡农贸市场东五十米时,被夏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1 mg/100mL,后对班某某抽取静脉血样经商普济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694号被鉴定人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8.22 mg/100mL,驾驶人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班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班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亚辉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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