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镇**村,无固定职业。被告人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被告人班某某因打架斗殴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17时13分许,被告人班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B5****小型汽车,行驶至丰镇市**路段时,冲过了路基上的防护树木隔离带撞在了电杆上,造成自己受伤,树木防护带受损的事故。提取其当时体内血液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乙醇含量为227.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三台合一受理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诉讼文书(3)抓获经过及查获经过(4)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书(7)返还物品凭证(8)被告人的身份证明(9)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信息查询结果(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份;
3.鉴定意见:被告人班某某血样(尿样)提取表、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
4.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瑛
附:1.被告人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70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