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90********,汉族,大学本科,工程技术人员,山西省**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住太原市小店区**街**路**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3时01分许,被告人班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晋A****C号的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街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中乙醇含量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85.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艳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班某某联系电话:17696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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