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7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村**屯**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1日01时15分,被告人班某某醉酒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9.3mg/100ml)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粤Y2****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横路丹灶社区中队对出路段时,碰撞路边绿化带,造成车辆及绿化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燕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班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宿舍,联系方式:1382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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